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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课件(总论必威体育精装版)
(一)受害人的过错(过失相抵) 《侵法》第26条 1、概念与特征 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的,依法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意义:确定损害赔偿额的范围 1)受害人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害。与受害人同意的区别,不构成侵权行为 2)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具有过错。 3)过失相抵的法律效果是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4)过失相抵的目的在于确定责任的范围 2、构成要件 1)受害人必须具有过错 《侵法》第7条:故意:——地铁公司免责 如、为自杀跳入地铁轨道死亡 过失:重大过失、一般过失 过失的判断:重大过失:普通的人都明显注意到而没有注意到 一般过失:合理人对待自己利益时应有的注意义务,如将装有钻戒的信封交给保管时特别说明的义务 例:甲被邻家狗咬伤后简单包扎未到医院,后得狂犬病死亡 例:交通事故中常见 举证责任:侵权人举证 2)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必须是损害发生或者损害结果扩大的原因 -受害人的过错行为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同一损害:相结合共同助成了一个损害后果, 如未带安全帽被砸伤 * 扩大:如被车撞到水果摊后未及时捡拾的损失部分 3)受害人的行为必须是不当的行为 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除外 注意:受害人有无过失相抵能力,不影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例:李某带着3岁孩子在街上聊天,孩子独自玩耍期间被公鸡啄伤右眼失明。监护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问:互殴案件是否适用过失相抵? 3、过失相抵适用的主体范围 1)无、限制行为人作为受害人,同时其行为也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时,可以认定其监护人有过错而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例:原告:马某(右眼外伤性白内障,视力下降重伤) 被告:李某(手持魔术弹)——主要原因 被告:梁某(借来小烟花插进弹筒里燃放)—一定责任 被告:叶某 (借给下烟花)——无因果关系 判决:马某:被警告后未离开,过失相抵 2)雇主因雇员在执行雇佣活动中的与有过失而遭受财产损害时,该雇员的与有过失可以视为雇主的与有过失,从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4、过失相抵适用的主体范围 —— 适用过错、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一般、特殊侵权行为都可适用 《人身解释》第2条2款 案例:钓鱼触电死亡案 3)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区分 1.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区分 2.区分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意义 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 一、一般的判断规则 一般情况下,判断事实因果关系的规则采取的是所谓的“条件说”,普通法中称为“But for”规则。只有那些在其不存在时就不会导致损害发生的条件才属于造成损害的真正原因。简言之,即“不可想象其不存在的条件,就属于结果的原因”。如果某一条件符合该等要求就属于造成损害的事实原因。 二、聚合的因果关系 聚合的因果关系也称“累积的因果关系”,是指同时发生的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其中任何一个原因都足以导致同一或性质相同的损害结果的发生。 1.并存的积极原因 2.并存的消极原因 三、共同的因果关系 共同的因果关系是指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的行为相互结合,作为共同原因造成受害人的同一损害。 1.数个行为结合共同造成了损害。 2.数个行为相互结合加强了损害。 四、不确定的因果关系 所谓不确定的因果关系,又称“择一的因果关,此种因果关系类型可能包括以下几种:其一,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过失的被告中的某一位的行为而造成的,但是又无法查明究竟是哪一个被告的行为所造成的。其二,被告的行为可能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是不能确切地证明二者之间的事实联系。 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 一、一般的判断规则 (一)普通法系 在普通法的侵权法中,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的两个主要理论就是直接后果理论与合理预见说。直接后果理论是指,倘若被告的积极行为在没有外因介入的情况下直接产生某项损害结果,该结果就属于直接后果,至于被告是否能够合理地预见无关紧要。如果被告行为之后介入了某一新的独立的原因,因该原因引发了损害后果,那么损害就不是被告行为的直接后果。 (二)德国法 1.相当因果关系说 2.法规目的说 二、假设的因果关系 所谓假设的因果关系(hypothektischer Kausalitt)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即损害已经因加害人的加害行为而发生,但是即便引发该损害的加害行为不存在,损害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也会因为另外一个与加害人无任何关系的原因而发生。其中实际引发损害的加害行为称为“真正原因”,而那个并未实际发生的原因称为“假设原因”,该假设原因可能是第三人的行为、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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