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传统诉讼文化的比较分析[精华].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中西传统诉讼文化的比较分析[精华]

? 中西传统诉讼文化的比较分析 ? [??转贴自:????点击数:529????更新时间:2009-3-27 ] 摘 要 中国与西方在数千年漫长的社会发展历程中创造了灿烂的文明,不同文明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诉讼文化作为文化的下位概念,因文化底蕴的差异而导致各国诉讼文化的特异性。本文对中西传统诉讼文化在价值取向、司法实践、意识形态和文化体系四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 关键词:诉讼文化,无诉,伦理性,宗教性 引言 文化是人类社会思维和行为的成果与结晶,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从野蛮走向文明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产生了法文化,并随着人类思维和行为的进步而不断提高。由于生产方式和生存环境的不同,人类历史上不同国家的法文化间必然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每个国家的法文化都有其独特的建构方式,每种建构选择的背后又都潜藏着起支配作用的不同的思维方式。 诉讼法律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当然也具有一定的民族特异性,不同类型的诉讼文化对诉讼法律制度的设计也会有不同的运作方式和制度模式。一项诉讼法律制度在某一国家成长为今天的形态,绝非一日之功,它必然是整个诉讼法律文化发展的结晶。诉讼法律文化更多地是反映传统的文化内容及历史实践,分析比较中西方诉讼文化的异同,可以看出就宏观层面上,中西方的诉讼文化的相异性是极为突出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中西传统诉讼文化比较 特征差异 中国 西方 诉讼文化的价值取向 追求“无诉” 追求“正义” 立法与司法实践 程序化 非程序化 主导意识形态 伦理化 宗教性 整个诉讼文化体系 封闭性 开放性 一、“无诉”与“正义”的较量 (一)中国追求“无诉”的诉讼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观是儒家文化背景下的独特产物。经过百余年的时间,中国的立法通过广泛吸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优秀法律制度,但是包括“无讼”观在内的中国传统文化对社会的影响仍顽强地传承了下来。 自汉以后,儒家文化成为皇家正统,影响着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无讼”观就是以儒家学说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其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儒家学者追求的“没有纷争的和谐社会” ;第二是司法官“息讼”的实践;第三是百姓“耻讼”、“惧讼”的心理状态。儒家学说认为法存在的最高价值是使民不犯法,即“刑期无刑”的思想,既然“无刑”自然也就“无讼”。而实现“无讼”的方法则是:“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尚书?大禹漠》) ,就是通过教化和刑罚使人们和谐地生活。在中国古代,法的作用一直处于从属的、负面评价的地位。儒家思想更看重的是“礼”的作用, 法与礼相比较是下位阶的,是第二性的,如果人们都能守礼则法是不需要存在的。因而“无讼”观对中国古代诉讼文化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对立法的影响。 “无讼”观在立法上的影响首先表现为民事立法的匮乏,历朝的法律都没有对民事法律关系专门立法进行调整。这一做法的理论基础就是民事纠纷都属于“薄物细故”,所涉及的都是小民之间的利益之争,国家无须专门制定法律规制这些“薄物细故”,而应该教化百姓不为这些小事争执,舍小利而求大义。如果发生了纠纷可以通过民间力量的劝谕进行调解,即使真有“刁民”为这些小事对簿公堂,自有司法官员以调处的手段予以化解,实在调解不了的再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定进行判决。由此也造成了中国后世文本表达的民事性法律极不发达。   2. 对司法的影响。 为了达到“无讼”的目的,古代立法者也通过各种方法迫使当事人自己打消兴讼的念头,自觉远离讼争是非 。如调解前置、禁止越讼,将对尊者提起诉讼的行为规定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对“讼不甘己事者”处以杖刑或决配;设“教唆词讼罪”对劝人诉讼的人进行处罚等等。但事实上民间还是有纠纷诉讼到地方官处要求裁决。 在司法实践中学习儒家经典出身的司法官员受“无讼”观的影响,对待民事性案件采取各种手段使当事人“息讼”。主要手段包括: (1) 公布官府意见促成和解。古代司法官员在受理案件后,会促使当事人的邻里亲族更加积极地进行调解,努力在法庭外解决纠纷 。 (2) 通过感化而息讼。为达到“息讼”的目的,古时的地方官在受理案件后不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而是通过伦理道德的教育感化当事人,以理服人而不兴诉讼。 (3) 拒绝受理以息讼。古时司法官员为了减少诉讼,对诉状往往“详细指驳,以杜滋讼”,希望能够找到拒绝受理的借口,而免于“讼累”。(4) 以拖延促使撤案。这种消极的“息讼”方式年代之久远可以追溯到孔子的拘禁拖延,孔子的做法比较极端,后世较平和的官员为了不激化矛盾往往只采取拖延的方式,让原告徒劳无功地多次往返于官衙最终无奈撤诉。   3. 对民众的影响。 “无讼”观在民间的影响也十分广泛,主要是因为儒家思想大一统的地位经过漫长的岁月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成为了人们的一

文档评论(0)

zijingling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