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金融论文金融货币金融全球化下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法律监管———金融危 机后的思考[精品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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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金融论文金融货币金融全球化下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法律监管———金融危 机后的思考[精品论文]

货币金融论文金融货币论文: 金融全球化下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法律监管——— 金融危机后的思考 摘要:文章从经济学和法理学的角度出发,深刻剖析我国当前对外资保险公司监管中的法律问题,从而提出了保险开放政策原则、加强法制透明度和外资保险公司的资金安全建设的建议,进一步完善在金融全球化下对我国外资保险公司的法律监管制度。 关键词:外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监管;保险 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吸引了大批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我们尽情地享受着外资所带来的资金、技术和丰富的保险产品。然而2008年金融危机以惨痛的实例告诉我们全球化下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一、外资保险公司的法律监管的经济学基础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说到,市场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它使资源得到有效配置,从而使社会福利也达到了最大化。西方微观经济学理论也称这样的市场为“帕累托最优状态”。然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缺乏充足的条件使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佳。这种市场调节的失败理论(社会利益理论)也就是经济学理论中常说的“市场失灵”。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为不完全竞争、信息不对称等形式。 (一)不完全竞争 社会利益论认为,市场实现完全的竞争可以使社会利益最大化,不完全竞争就会出现自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以及过度竞争,从而使社会资源的配置发生扭曲[1]。外资保险公司具有雄厚的资金、先进的管理经验以及丰富的保险产品,在保险市场的竞争中具有很强的实力优势。因此,在这种绝对的实力优势下,一些外资保险公司很可能在与中资保险机构的竞争中利用其雄厚的资本,极低的保险费率来垄断保险市场。这样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既扰乱了保险市场的自由竞争的秩序又影响市场资源的效率,最终势必侵害被保险人的权益,而且还严重阻碍了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信息不对称 在市场经济中,供求双方始终处于信息不平等的地位。在保险市场上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更是十分鲜明,对于投保方而言,由于外资保险公司的复杂背景、信誉度、经营状况等做到详尽了解的。然而作为外资保险机构的另一方,其也同样处于信息的非对称处境之中[2]。因此,外资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需要政府和保险监管部门做好相关信息的及时公布、加强法制透明度建设,使保险交易双方在充分了解的前提下进行交易,这既是对双方权利的保护,也是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的必要选择。 二、外资保险监管的法理学意义 (一)公平 公平意味着对等的回报,体现为建立在公正体制上的形式上的平等。有人言:东道国对外资保险公司设立了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因而内资和外资保险公司在一开始就是处于不平等的位置,这是不公平的。然而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我们追求公平和正义的脚步从未停止过,只是其以不同的形式呈现而已:东道国保险监管当局设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和资格,是对所有准入者一视同仁,因此所有的外资保险公司法律地位平等、机会均等,从而使所有的进入者在同样的法律环境下竞争和发展。 (二)效率 “效率”一词原本是经济学术语,引入法律领域后的涵义应是:在法律的规制、设定、导引和保障下,以最少的社会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整个社会高效、和谐地发展[3]。效率是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目标,法律的作用就是以其特有的权威性的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实现效率的极大化[4]。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为效率的实现提供了可靠的保障;效率反过来又促进社会的秩序化,表现了良法的本质要求。因此,对保险市场进行法律监管是对保险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保障,也是整个市场经济效益的促进。 三、我国外资保险监管的现状 (一)立法状况 我国规范保险市场的法律主要是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有:2001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立形式、登记程序、准入条件、业务范围以及市场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用以取代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上海市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1月发布了《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及2004年5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我国形成了以《保险法》为基础,《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为中心的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法规体系。 (二)立法评析 我国对于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立法数量少、缺乏系统性。《条例》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制定的,而今中国的保险业已经走过了世贸组织承诺的5年过渡期,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将近十年了,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数量、发展规模、市场份额占有量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国的民族保险业在经受了外来保险公司的竞争挑战后逐步强大了起来,因此,市场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法律的稳定性的矛盾也在日益加剧,对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法律制度都已远远滞后于保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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