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三期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公告.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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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三期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公告

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第三期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公告 一、重要提示 1.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设机构”或“中 债公司”)创设2010年度第三期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以下简称“凭证” 或“本期凭证”)已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 商协会”或“协会”)登记,创设登记通知书编号为:中市协登 [2010]CRMW5号。 2.本期凭证创设的标的债务为清华控股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一 期中期票据,标的实体为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3.本期凭证创设金额名义本金共计1亿元人民币,到期日为2012 年8月27日。 4.本期凭证的认购机构为经交易商协会备案的信用风险缓释工 具核心交易商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商,同时凭证认购机构应签署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 5.本期凭证在登记确权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信用风险缓释 工具核心交易商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商之间进行流通转让(买卖 机构应当同时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 特别版)》)。 6.本公告仅对创设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 三期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有关事宜向投资者做扼要说明,不构成本期 1 创设凭证的投资建议。投资本期凭证的相关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欲了解本期凭证的详细情况,敬请阅读《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三期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说明书》,该凭证 创设说明书已经刊登于: 交易商协会网站: / 上海清算所网站:/ 二、释 义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创设机构: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指按照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 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规定创设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3.凭证说明书:指《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 三期信用风险缓释凭证说明书》。 4.本期创设:指创设机构本期创设人民币1亿元信用风险缓释凭 证之行为。 5.交易商协会: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6.凭证登记结算机构: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上海清算所”)。 7.银行间市场:指中国银行间市场。 8.投资者: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的信用风险缓释工 具核心交易商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商,同时投资者应当签署《中 2 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凭证特别版)》。 9.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三、 本期创设基本情况 1.凭证名称: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三期信 用风险缓释凭证。 2.标的实体: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3.标的债务:清华控股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4.本期创设规模(名义本金):人民币壹亿元整(RMB100,000,000 元)。 5.期限:约1.75年(到期日为2012年8月27日)。 6.履约保障:本期凭证无履约保障安排。 7.创设方式:采用簿记建档方式。 8.创设价格:通过簿记建档方式确定。 9.起始日:2010年12月31日 10.到期日:2012年8月27日(如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 11.簿记建档时间:2010年12月30日 12.缴款日:2010年12月31日,即起始日 13.凭证登记方式:采用实名记账方式。 14.凭证登记结算机构:上海清算所。 15.交易市场:中国银行间市场。 3 15.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本期凭证所涉及的所有 税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6.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本期创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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