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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后可能存在的争议及解决办法

上海市工伤鉴定范围劳动能力鉴定后可能存在的争议及解决办法   (1)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偏轻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另外,这里有几个问题要强调一下:   (1)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过的工伤职工,在鉴定结论作出一段时期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的复查鉴定。   (2)为什么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要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劳动能力鉴定是按照工伤职工当时的伤情和残疾状况程度作出的,而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有可能通过医疗康复得到减轻,也有可能进一步恶化。规定为期1年的观察期,可以防止当事人过于频繁地提出复查鉴定,干扰正常的鉴定工作。   (3)哪些人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经办机构即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与时间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或者是已经痊愈。   劳动能力鉴定(伤残评定)流程的说明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退休以后的工伤职工可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童文的父亲是国企工厂的一名工人,于1979年1月工作时被电锯锯掉右手大拇指、小拇指,其余三指伤。1999年8月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定因工致残等级为六级,伤害程度为重伤。他父亲即将退休,请问退休时可以享受那些工伤待遇?国家对他父亲这样的陈旧性工伤有何相关政策?同时对工伤认定多年后,由于工伤诱因引起的其他疾病国家有什么待遇?   答:童文父亲的退休待遇应按照当地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但退休以后治疗工伤部位的医疗费符合相关规定的按百分之百报销,由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也按百分之百报销。   新条例在工伤人员就医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1)工伤人员在已公布的工伤医疗机构中选择两家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2)工伤人员必须在本人选定的工伤医疗机构就医(急诊和转院除外);   (3)工伤人员住院可以在工伤医疗机构实行记帐。   (4)工伤人员不分等级均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治疗工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有关补助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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