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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 赞成“肯定说”。理由如下: 第一,从刑法修正案(六)关于刑法第163条表述来看,“为他人谋取利益”与“数额较大”两个条件,应同时适用于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两种行为。 理由二 第二,两罪条文表述存在差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客观方面表述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而受贿罪客观方面表述为:“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从上面表述可以看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取得方式、手段、数量上并列作为其罪名成立的客观方面组成部分,而受贿罪则以“或者”相隔,表明此两种情况都可以独立构成该罪名成立的客观方面内容。因此,不应以对刑法第385条的理解来规定第163条。 理由三 第三,两罪主体、客体、客观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影响、危害程度不同。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对“索取和收受”二者行为的限定,无论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都应以“为他人谋取利益”相要求。即“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本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当然这种利益并非只是指现实性全部实际取得。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 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来财物的价值;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变迁与认定 案例 1、王某是郑州某医院的著名大夫,经常在高强度疑难手术之后,收到患者家属送来的表示感谢礼物,折合人民币10万元。 问: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么?理由是? 案例 2、某高校教师张某经常负责购买教材,各地出版社为了表示感谢和扩大业务量,以感谢费的名义送其钱物,总计达3万元。 问: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相关规定 1、刑法第163条,共计3个条款【没有任何修改的原条款】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相关规定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修正案(六)2006-6-29实施 七、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年11月20日实施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意见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概念: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里需要搞清: 1、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人?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什么? 3、财物的范围是什么? 4、为他人谋取利益怎么理解? 5、什么是数额较大? 介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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