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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确定
论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主体的确定
摘要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如何确定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主体是司法界和社会生活中的热点。我国法律对确认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机动车一方”的规定并不明确,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本文首先研究了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的认定标准,通过分析危险责任的理论基础,得出保有者是真正的赔偿义务人的结论。
关键字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责任主体
Abstract Damages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disputes,how to determine the main traffic civil compensation for the judiciary and social life of the hot spots.Legal recognition of Chinas commitment to no-fault liability on a vehicle party requirement is not clear,theory and practice there are different views and practices of. This paper studies the obligation for damages as a traffic accident who finds that the standard, Risk of liability by analyzing 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Who is the real draw to retain the obligation to compensate people conclude that.
Keyword Accident Damage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main
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经济快速发展,近几年来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市场投放量剧增,有些地区道路建设不完善,人民交通法律意识淡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由此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幅度上升,其法律关系与构成要件变得越来越复杂,由于立法的滞后和法律法规较为原则,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向谁主张赔偿的问题。这个问题看起来很简单,实质很复杂。致使在执行中出现差异。只有确定了赔偿责任主体,才能据以确定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我国《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认定赔偿责任主体方面还不够完善,从而导致在审判实务中,部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认定赔偿责任主体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一法条是对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确定及赔偿义务主体的规定。正确理解这一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也有利于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民事赔偿主体规定的缺欠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又称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是指应当承担机动车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而致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者。世界上各国对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称谓有些不同,例如美国将之认为“所有者”,而日本则称之为“保有者”。我国台湾地区则称“驾驶人”等等。我国目前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有关立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均未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作概括和界定。我们通常看到的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主体定义是:对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划分与确定。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及划分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责任认定及划分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过错程度的一种划分及确定,交警部门所作出的责任认定属于一种行政行为,而不能也不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及认定。同时交警队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中一般不包括机动车辆所有人,但是机动车辆所有人仍然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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