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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辅修
民 法 第一章 民法总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对象、渊源(制定法、习惯法)、适用范围、解释方法(整体解释、文义解释、目的解释、诚信解释,见合同法125条)我国现在正在制定民法典。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 三、 民事法律关系(2)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一般对等;权利救济和补偿性。 2、民法法律关系的要素(1) (1)主体 指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可以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任何法律关系有两方主体,一方是权利主体,一方是义务主体。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也即是权利主体,同时又是义务主体。 (2)客体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精神利益。 (3)内容 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及承担的民事义务。 分析下列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1、这本书是张三的; 2、张三和李四订立买卖合同,张三将一本书卖给李四,价十元,一手交钱,一手交书; 3、这本书是张三写的; 4、张三享有肖像权。 3、民事权利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按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划分)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根据民事权利作用划分) (1)支配权:对权利标的排他性直接支配的权利。权利的实现仅凭权利人自己的意思,无需义务人配合。如物权。 (2)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依赖于一定的基础而存在。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等。请求权实现需要义务人配合。 (3)形成权:依照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追认权、撤销权、合同法定解除权等。 (4)抗辩权:指对抗相对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分为一时抗辩权(担保期满抗辩权、合同三大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时效期满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根据权利效力范围划分)。绝对权的义务主体是一切人,又称为对世权;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又称为对人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根据权利相互之间依赖关系划分的)。所有的担保权利是从权利,被担保的权利是从权利。 5、原权利与救济权(以其地位划分的)。如所有权、继承权、债权等是原权利,而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等是救济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继承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买方取得物的所有权、附条件民事行为的生效权) 物权: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 债权: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 人身权:支配权、绝对权、人身权 知识产权:财产权和人身权两权一体、支配权、绝对权 继承权: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 4、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方式) (2)私力救济 A: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B:自助行为(1) 注意把握自助行为的几个条件:须自己的权利受侵害;须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须使用的手段适于请求权的实现;须不超过保全请求权的必要限度。 三、民事法律事实 1、概念 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2、分类 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如订立合同、立遗嘱、结婚、继承遗产、抛弃所有权、放弃继承等。 事件:人的意识以外的客观事实。包括人的出生、死亡、不可抗力、时间的届满。 3、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如遗嘱继承关系的发生,要有有效的遗嘱行为,还要立遗嘱人死亡的事实。 第二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2) 自然人是其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的外延显然大于公民。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权利能力的平等性;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不可转让性。 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于自然人的出生,终止于自然人死亡。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人格的意思相同。 人的出生的标准:一般以脱离母体,独立呼吸为标准。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对胎儿的利益保护:有概括保护主义和列举保护主义。我国继承法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注意,胎儿不是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人的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死亡的标准:心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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