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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实施方案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实施方案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 第三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公正透明、专款专用。 创新基金的申请和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二章 创新基金的支持方式 第四条 根据创新基金项目承担企业(以下简称承担企业)和项目的下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股 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一般按承担企业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确定创新基金贴息额度,每个项目的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与承担企业签订贴息项目合同书后,承担企业应积极联系和配合开户所在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若在一年内未能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管理中心将取消对其贴息计划。管理中心根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该项目从管理中心受理其申请到合同规定完成时间期间的有效付息单据,将应补贴 数额分批拨付承担企业:首次拨付80%,待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后再拨付其余20%。 第七条 申请贴息并要求管理中心协助落实贷款的项目,由管 理中心推荐给有关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评估及发放贷款。 第八条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每个项目的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 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且承担企业须有等 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第九条无偿资助一般采取分批拨款方式,首次拨付70%,待 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后再拨付其余30%(其中资助数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首次拨付60%,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再拨付20%,待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后再拨付其余20%)。 第十条 采取资本金(股本金)投入方式,创新基金投入数额一般 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总股本金)的20%,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创新基金的使用与预决算 第十一条 创新基金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创办企业的启动资 金、扩充资本金、新产品开发及试制、购置仪器设备及与项目直接 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报财政部批 准后从创新基金利息中列支。管理费用主要用于管理中心在管理创新基金工作中的办公、调研、会议、咨询、信息管理等必要开支和 支付给评估、评审、招标及其它有关单位的评估费、评审费。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预算由管理中心编制后 通过科技部报财政部审批。决算由管理中心按财政部要求编制,并经财政部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后,通过科技部报财政部。 第十四条 各有关用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地编报决算, 并附送有关项目进展、经费使用效益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四章 创新基金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创新基金由科技部负责管理,并接受财政部监督。科技部要定期向国务院报告创新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财政部每年分二批将 创新基金专项经费经科技部拨入管理中心专用帐户。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负责创新基金的运作和日常管理,包括签 订合同、领拨款及帐务处理、预决算编制等。 第十八条 创新基金项目建议报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后,由管 理中心与承担企业签订合同,并据此办理拨款等手续。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根据与承担企业所签合同书中规定的支持 方式和支持数额,在具备拨款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因故撤消或中止,管理中心停止拨款,承担企 业应进行项目清算,并将创新基金支持剩余经费如数上交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各用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各 规章制度、暂行规定、本实施方案及项目合同书的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要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 员负责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正确实施会计核算,行使财务监督职责,并接受和配合有关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将对承担企业创新基金的使用和财务管 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企业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如发现弄虚作假、挪用挤占创新基金等违反有关规定和财经 纪律的行为,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不再受 理该企业申请创新基金项目。 第五章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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