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知识问答.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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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知识问答

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知识问答 浏览次数:1452 来自:博州监察局、建设局 发布时间:2008-08-27 1、实施集资建房有何意义? 答:鼓励和发展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在推进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不同的发展进程中出现的一种住房样式,是在现阶段有效解决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困难、改善住房条件的一种有效形式。 2、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的必要性有哪些? (1)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解决住房待遇上的公平问题; (2)从党风廉政建设的角度出发,解决好干群关系、党群关系; (3)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角度出发,严肃房改政策和房改纪律。 3、规范清理集资建房的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8〕114号)文件规定,具体为:(1)已参加房改优惠购房,又参加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包括政府统一组织)的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2)已将房改房或集资建房交易转让,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3)原房改房拆迁,已领取拆迁补偿费或拆迁安置,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不包括将拆迁补偿费增值部分上缴单位,又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4)在原单位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又在异地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5)夫妻双方参加房改后离异,无房一方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6)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7)以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的; (8)将单位集资建房变相转为商品房,以规避政策审查和相关税费的; (9)单位在建设办公、住房等综合楼过程中,把部分成本摊入办公楼,降低住房价格的; (10)军队转业干部已领取住房补贴,本人或配偶又在地方参加集资建房的。 4、规范清理集资建房的方式有哪些? 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8〕114号)文件规定,具体为:(1)重复享受房改房政策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2006年3月11日之前已批准立项的单位集资建房,凡已参加房改购房又参加集资建房的(含参加房改购房和集资建房分别在两地的),在此次规范清理中,要退出原购住房,或将集资建房按竣工当年同地段社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补足差价。其中,对集资建房中超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竣工当年同地段相同结构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2006年3月11日之后仍然继续集资建房的,要退出房改房,对退房确有困难的,可将集资建房按照当年竣工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 涉及按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补足差价的具体价格标准,由当地建设(房改)部门会同发改部门选择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用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统一确定。 (2)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集资建房项目,主要是指借单位集资建房名义,将集资建房按商品房价格或高于集资建房价格对外出售的,应将高于集资建房价格的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隐瞒不报、查而不纠的,一经发现,除按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以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的,要按照建设成本价由购房者个人予以补足。对个别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从中谋取个人私利的,要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将单位集资建房变相转为商品房性质,主要是指单位为规避建设(房改)部门审核和相关税费,以集资建房的形式建房,再由开发商为其办理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在此次规范清理中,要认真自查自纠,按照竣工当年相同地段、相同结构商品房价格由购房者个人补足差价。隐瞒不报,从严查处。 (5)在单位综合楼建设中,把成本摊入办公楼,以降低住房价格的,应选择有资质的审价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未参加房改的,按照建设本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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