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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资本运营管理]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讨论题 案例: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8万元和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该公司财产还债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价值仅为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为10万元。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此案应如何处理? 第五章???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1.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破产法的特征 (1)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其调整范围一般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解决的主要是如何公平清偿债务,即执行问题,对当事人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则应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2)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变更,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三)破产制度的意义 (四)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破产法调整的主体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2.破产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破产法第5条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的原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的提出 ⒈债权人申请 ⒉债务人申请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⒈受理程序 ⒉受理效果 财产进入保全状态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三、债权申报与确认 (一)债权申报 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破产法第5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债权确认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财产管理人 一、破产财产 (一)破产财产的范围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权利的行使 1.债务人财产的追回 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破产法第36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人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⒉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特别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四)破产债权 ⒈破产债权的条件 ⒉破产债权的范围 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一)破产撤销权 撤销权是为防止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撤销权在法定期间内即形成,并在规定时效期间内行使。 1、欺诈破产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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