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专员办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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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专员办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附件: 陕西专员办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 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 下简称 “陕西专员办”)对在陕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 “中央非税收入”) 的监管工作,规范陕西专员办对中央非税 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 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 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 86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 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 陕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央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中属中央级收 入部分。分为中央单位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地方部门代收 的中央非税收入、中央单位和地方部门征收的中央分成非税 收入。其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 知》(财综[2004]5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 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 — 1 — 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 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授权陕西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实 施就地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就地征收、就地 监缴、专项检查。 第二章 监管方式 第一节 就地征收 第四条 财政部授权陕西专员办负责征收的中央非税收 入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 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免 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国有企业资本收益、石油特别收益金、 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入。 以上中央非税收入项目由陕西专员办就地征缴入库。 第五条 陕西专员办应严格按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 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 的征缴期限和征缴标准及时、足额征收中央非税收入,不得拖 延。 第六条 陕西专员办对就地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实行申 报制。 ( 一) 中央非税收入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须于规定的时 限内,向陕西专员办报送以下资料: — 2 — 1、申报缴纳表(纸质版、电子版); 2、财务会计报表 (纸质版、电子版); 3、陕西专员办要求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报送的其他有 关资料。 (二) 陕西专员办受理申报材料后,对材料报送不全的,应 当及时退回并要求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补 报。 (三)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陕西专员办按 照经办人员初审、处内复核、办领导终审的 “三级审核”流 程机制完成对资料的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申报材料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2、申报材料的基础要素是否齐全。 (四) 陕西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 结果给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开具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或 “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 “一般缴款书”的填写方法为: “财政机关”栏填写 “财政部”, “预算级次”栏填写 “中央级”, “预算科目” 栏按财政部制发的当年预算收入科目填写。纳入财政国库管 理制度改革收入项目的收缴按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办法办 理。 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应于收到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 书”或 “一般缴款书”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中央非税收 入缴入国库,不得占压、拖延。 — 3 — 第七条 对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 按期缴纳的,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陕西 专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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