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夫民族思想的实践成就.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乌兰夫民族思想的实践成就

精品论文 参考文献 乌兰夫民族思想的实践成就 ——主持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 张银花 (内蒙古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8) 摘 要:乌兰夫同志作为我国卓越的民族工作领导人,他在长期民族工作实践中形成的民族思想内容十分丰富,这些重要思想对于民族地区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主持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集中反映了乌兰夫民族思想在指导民族工作实践中所取得的伟大成就。 关键词:乌兰夫;民族思想;实践成就;主持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 乌兰夫同志作为我国卓越的民族工作领导人,他所从事的民族工作包括党务、统战等方面的工作。他在长期民族工作实践中形成的民族思想,内容丰富蕴意深刻。主持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集中反映了乌兰夫民族思想在指导民族工作实践中所取得的伟大成就。 民族问题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又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马克思主义对于在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下,如何解决不同的民族问题,提出了可供选择的不同原则和具体形式: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压迫民族的自治权,特殊情况下的联邦制,统一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如何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如何体现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具有探索勇气和创新精神的中国共产党人自党成立时起,便开始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内蒙古的民族解放问题,是中国共产党较早关注的问题。抗日战争胜利后,针对当时出现的“内蒙古人民共和国临时政府”、“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等有违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权组织,以乌兰夫同志为书记的蒙绥工委,在党关于内蒙古实行区域自治基本方针的指导下,积极开展民族上层人士的统战工作,粉碎了“内蒙古独立”的分裂活动,使东西蒙自治运动统一起来,沿着党领导的平等自治道路健康发展,于人民解放战争转入大反攻前夜,建立了全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实现了蒙古民族长期期盼的区域自治,巩固了蒙汉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维护了祖国的统一,为新中国解决民族问题开辟了一条正确的道路。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后,乌兰夫同志坚持从内蒙古地区的实际出发,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方针和政策,加快推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到1952年,全区的农业总产值由1947年的47.221万元增加到97.963万元,增长了1.08倍。其中粮食总产量由184.5万吨增加到348.5万吨,年均增加32.8万吨;全区的牲畜头数发展到了1593.8万头(只)。 在乌兰夫同志的领导下,内蒙古各族人民团结奋进,共同建设美好家园,全区上下呈现出民族团结、地区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良好局面。周恩来总理,曾经赞誉内蒙古自治区是“模范自治区”。在庆祝自治区成立大会上,李先念同志在讲话中也曾指出,内蒙古自治区“为各民族自治地方树立了榜样”,起到了“示范”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运用于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的史无前例的创举,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指导下,乌兰夫同志领导创建了全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后,更加十分重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坚持与完善,在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制化过程中,也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长期的民族区域自治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新中国建立之前,在革命根据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中,对民族区域自治曾作了一些规定。1934年1月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提出了少数民族可以“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1936年10月,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制定了《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条例》。1941年5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要》提出“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第一次提出“自治法规”的概念,规定“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分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这些自治法规,为新中国建立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2月22日政务院第125次政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法律。1954年的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在总结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民族区域自治的性质、基本内容等方面的问题作了更加全面的规定,奠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依据。 1954年以后,乌兰夫同志任国务院副总理兼中央民委主任,曾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制化建设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1973年后,乌兰夫同志先后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族政策研究小组组长、中央统战部部长、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档评论(0)

sheppha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5134022301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