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利益平衡.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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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利益平衡

公司法中利益的平衡 ——基于股东与债权人的视角 基本原理: 股东投资构成公司最初财产来源,而公司财产又构成公司债权人债权的总担保 当公司将大量的财产分配给公司股东之后,公司责任财产总量必然减少,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当公司经营困难时,公司股东原则上承担有限责任 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是公司发展的基础,但公司债权人在诸多权利方面不如股东,如无决策权 股东除了有利益分配请求权,还有经营管理权,而债权人只有利益分配请求权,使之处于一种 被动的状态。两者既是利益的对立者,又是利益的相关者。 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并不是一个公平的原则,着重于半壶股东的利益,把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 公司是承担无限责任的 公司越权无效原则到越权有效原则的演进 越权无效原则 保护股东投资意愿 制约董事的行为 公司章程推定知悉原则 * 公司往往是由董事等高管人员来经营的,可能会违背公司股东的意愿而签订合同,损害股东的利益。 越权无效原则的弊端 对第三人不公平,无过错的人承担风险 推定知悉义务,增加交易的成本,不利于交易的效率 越权有效原则的确立 1950年,美国《标准公司法》率先在法律上确立该原则 1968年,欧洲公司法指令,认可公司与第三人的交易,无论是否超越了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均要就此协议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英国等认可 1999年,我国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 有些行业是国家管制的,不适用越权有效原则:影响国家财政的,如烟酒行业;影响市场安全的,如金融业(有限竞争。例如,银行的设立除了要看资金能力,高管的能力,还要看市场的饱和度) ***商法保护交易安全,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分开。 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形的认定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资金转移) 股东 公司 债权人 Veil Piercing the veil 德国:直索制度 美国:刺破人格面纱 中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 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的适用要很谨慎 滥用情形的根据 公司资本不足 资本不足:形式不足:不能达到最低注册资本 实质不足:没有达到从事该行业的基本资金水平 ** 认为资金的形式不足存在设立瑕疵,根本没有公司的独立人格,所以不存在独立人格的否定,所以资金的不足应该是实质的不足。 资金的实质不足:自愿交易:不单独构成,除非有欺诈等情形。(债权人也存在过错,不太适用公司人格否定制度) 非自愿交易:一般构成(风险转嫁给无辜者) 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如逃避税收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 如: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甲乙的机构、资金、财物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事实上乙公司很可能是被架空的。 财产的重合罪明显的是一人公司。此时发生财产重合,如果不能证明财产分立,在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法定的认定 要件: 主体:* 股东(董事等高管不可适用) * 名义股东、实际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滥用问题? 例如: 90% 70% A公司 B公司 C 公司 债权人可以向A公司适用该制度吗? * 兄弟企业的问题? B 70% X 债权人可以对B公司适用该制度,但滥用适用A公司吗? 此时B很可能把资产转移到A下面 90% A 客观: 结果:20 严重(如何解释)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64只要财产混同即可,无需损害 如果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实现,则股东不必连带,所以20更可取 因果关系 主观:主观滥用论(难举证) 客观滥用论(better) ** 当股东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只规定了股东可以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只能请求股东。 举证责任配置: 对行为要件的证明:原告初步证明——被告证明 对主体要件及损害后果的证明:原告承担 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被告承担 对此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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