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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被告人兰某与丈夫陈某平素感情较好。81年1月30日家里杀猪, 陈某除将猪肉卖了25斤外,还按当地习惯,拿出16斤送了人情,其中包括陈某给自已父亲2斤。被告人兰某见猪肉剩下不多,便埋怨说,一大头诸七分八分,只剩下这么一点,责怪丈夫平时不喂猪。陈某与被告人因此而吵了一阵。之后,被告人兰某就挑起水桶担水去了。陈认为其妻是因为自己其父的2斤猪肉有意见,所以便对妻弟说,我去把那2斤肉拿回来。妻弟见此也赌气回家了,在路上遇到兰某,兰某问弟弟“怎么走了”?其弟说,“我受不了这个气”。这时陈某正从自己父亲家取肉回来,听说妻弟已赌气走了,便前去劝阻,并与其妻(即被告人)相遇,被告人便放下担子说,“我弟弟吃你两块肉就这么心痛,今天我对你不客气了”说罢便用手中挑水的扁担朝丈夫的肩部打去,不料扁担没打着陈,而用绳子套在扁担上的铁钩却打中了陈某的头顶,当即昏倒,滚到路下田坡。经医院抢救,因顶骨骨折死亡。 *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的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故意、过失(合称罪过),以及动机和目的。 其中罪过是必要要件 法谚:无罪过即无犯罪。 目的是选择要件,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理解主观方面的概念应注意的问题: (一)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二)犯罪主观方面与客体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 1、主、客观相统一。 2、主观与客观的有机联系。 (三)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一)犯罪主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二)犯罪主观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 三、犯罪主观要件符合性判断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中,明知属于认识因素,希望或放任是意志因素。 理解犯罪故意要与日常生活中的故意区分开来。 犯罪故意的学说: 1、希望主义:只有当行为人意欲实现犯罪要件的内容时或希望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故意。 2、认识主义:只要当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或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时,就成立故意。 3、容认学说:行为人只有在有实现构成要件的意思时,才成立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不以意欲、目的、希望为必要,只要行为人容认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成立故意。 4、盖然性学说: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盖然性,还实施该行为,就可以表明行为人是容认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此学说对故意的认定没有意义,但对过失的认定有意义。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 (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认识因素是成立犯罪故意的前提条件,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基于对客观事实的认识,进一步通过意志,确定行为的方向,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进程,最终达到行为结果的。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认识的程度: ① 明知的含义:明显、确切地知道。 ②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和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认识的内容: (1)危害行为的认识:行为的性质、内容(手段和方法)、作用。 (2)危害结果的认识:结果的性质、确切或可能出现的结果。 (3)犯罪构成其他客观要件的认识:法律所规定的其他选择的客观要件,如对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方法的认识等。 注意认识的具体性与抽象性问题。 3、认识因素中不包括对行为的违法性的认识。 法谚:不知法不是辩护的理由。 4、认识因素符合性判断。 (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放任 1、希望:指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目的地、积极地追求的意志状态,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努力希望达到的目的。“希望”即“追求”。 2、放任:指行为人虽然不希望、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对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阻止的状态,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他的意料之中的事,与行为人的意志不相违被。 3、意志因素符合性判断。 (三)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 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无认识因素即无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制约意志因素。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根据意志因素的不同,将犯罪故意分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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