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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八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一节 行政违法 第二节 行政责任 第一节 行政违法 一、行政违法的概念 (一)行政违法的涵义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律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行政违法的特征 1.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性质: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3.程度: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修正)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法律后果:承担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为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3.行为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客观违法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 第二十五条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 (五)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节 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 (一)行政责任的涵义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二)行政责任的特征 1.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前提:基于行政法律义务而发生 3.性质:是一种法律责任 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行政违法行为) 2.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3.主观要件 —— 客观违法原则 2. 行政违法或不当必须发生在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或受托人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过程中。 3.行政主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内容与方式须为法律规范所规定。 行政主体对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是否必须具备主观上的过错要件,各国做法并非一致。 (二)确认的机关 1.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权力机关有权监督行政机关的活动,并通过一定的权限与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责任进行确认和追究。 2.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方式和程序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实施全面性的确认和追究。 3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通过司法审查程序,以裁判方式确认和追究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行政主体行政法律责任的内容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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