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效力待定的合同.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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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当事人欠缺一定的权限或能力,其效力尚需有权限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不相称的合同 《民法通则》§58:无效 《合同法》§47(1):效力未定 分析: 1、甲15岁,抛弃其半新山地自行车于楼下垃圾站处,被邻居乙拾得。请问乙能否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 2、甲16岁即考入大学,因受某书店美丽推销员的极力推荐,以3000元价格分期付款购买百科全书一套,一月后即导致衣食不济,无法支付分期付款金额。甲能否主张该买卖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效力未定 1、法定代理人享有追认权或否认权,该限制行为能力人事后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亦享有追认权或否认权。 1、追认权和否认权都应是形成权,意思表示达到对方生效。 2、追认应为明示。 2、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1、撤销权:相对人取消意思表示的权利。 (1)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 (2)相对人为善意 (3)催告期限:1个月 案例: 15岁的甲在经营摩托车的乙出看到一辆标价为15000元的摩托车,在未告知父母的情况下便与乙签订了关于摩托车买卖的合同,并骑走了摩托车。但其父母得知之后拒绝追认这笔交易。 请问: 1、依照我国合同法,本案应如何处理? 2、如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本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 1、依照我国合同法: 甲的父母拒绝追认,甲乙之间的摩托车买卖合同无效,甲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乙可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2、依物权行为理论: 甲的父母拒绝追认,甲乙之间的债权合同无效,但物权合同(即所有权转让)仍为有效,因此,甲仍为摩托车的所有权人,乙只能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延伸思考: 限制行为能力人使用诈术使得相对人信其为有行为能力人或者已得到法定代理人允许的,其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 交易安全优先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诈术行为强制有效。 (二)无权处分 相关法条: §51 §132 立法例 德国民法§185 台湾地区民法§118 §51的“处分”是“事实上的处分”还是指“处分行为”? 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 “处分”是指处分行为(物权行为),此处应理解为处分行为效力待定,买卖合同属负担行为(债权行为)有效。对于效力未定之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取得权利的,该处分行为自始有效。 李开国、张谷等 第二种观点:目前学界通说 “处分”是指法律上处分,包括财产的出让、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行为。在出卖他人之物情况下,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如果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则买卖合同自始有效。反之,买卖合同自始无效。 梁慧星、王利明、崔建远等 以无权处分为例: 甲 出借 乙 出卖 丙 请问: 甲追认之前 甲追认之后 乙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各如何? 甲拒绝追认 甲将该手机赠与乙之后 请区分: 丙善意 手机所有权归谁? 丙恶意 丙取得手机途径一共有几种? 甲事后追认 (《合同法》§51) 乙取得处分权 丙善意——《物权法》§106 相关法律依据: 《合同法》§51 《物权法》§106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依上述两种关于无权处分的观点,结合上例比较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依照第一种观点,买卖合同有效,物权变动效力待定。权利人拒绝追认的,发生违约责任的承担。 依照通说,权利人拒绝追认时,买卖合同无效,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我国学界通说关于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法律上处分:出租他人之物、将他人之物出质等 2、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无处分权 3、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 4、行为人订立的合同只欠缺处分权,不存在其它效力阻却事由 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背公序良俗 依通说无权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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