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汉简资料看两汉基层官吏的选拔和调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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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汉简资料看两汉基层官吏的选拔和调动   [摘要]两汉时期,随着中央集权政治的加强和地主经济的发展,选举用人已逐渐打破了以前以血缘宗族为标准的世袭制度,代之而起的是一整套符合当时社会政治实际需要的选举用人制度。本文利用汉简资料对其中的选拔和调动试作讨论,以期揭示其中汉代基层官吏的选拔和调动情况。   [关键词]汉简;汉代基层官吏;选拔调动   [中图分类号]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1)020-0027-07      古谚云:“治民必先治吏,治吏始于选吏。”我国封建社会长达2000多年,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都十分重视官吏的选拔和调动,因而形成了相应的选举用人制度。对统治者来说,选用什么类型的人才来为国家服务,对社会经济繁荣、吏治清明有着直接的影响。两汉时期,随着中央集权政治的加强和地主经济的发展,选举用人已逐渐打破了从前以血缘宗族为标准的世袭制度,代之而起的是一整套符合当时社会政治实际需要的选举用人制度。可以说,两汉时期创造了较为完善的选举用人制度。它不仅在当时维护封建政治统治中起到重大作用,而且对世后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两汉基层官吏的选拔和相关程序   (一)选拨法规   1.对出身的规定   汉代选官对出身的规定十分严格,《汉书#8226;贡禹传》载:“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汉书#8226;萧望之传》载:“坐弟犯法,不得宿卫。”这说明因罪去官者其亲属子弟在选官上都受到一定的限制。《汉书#8226;食货志》载:“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子孙亦不得(为官吏)。”汉文帝时也规定贾人、赘婿不得为吏。汉武帝时盐、铁官营,大商贾桑弘羊、东郭咸阳等相继任官,出现了“吏道杂而多端”??q??的局面。但为时不久,《汉书#8226;哀帝纪》载:“贾人有财不得为吏。”商人在选官上仍受限制。选举时对巫觋之家也有限制,《后汉书#8226;高凤传》载:“(高凤)自言本巫家,不应为吏。”由此可知,在通常情况下,废官、商贾及其子孙、赘婿、巫人、刑徒等都没有任官资格。   2.对资产的规定   汉代选官把资产多少作为一个重要条件。《汉书#8226;景帝纪》后元二年(前162)诏曰:“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宦,廉士算不必众。有市籍不得宦,无訾又不得宦,朕甚愍之。訾算四得宦,亡令廉士久失职,贪夫长利。” “算”指算赋,即财产税。汉制,有资产万钱纳税一算,“算十”即10万家产,“算四”即4万家产。这个条件一般百姓之家难以达到。《汉书#8226;张释之传》曰:“以訾为骑郎。”《汉书#8226;司马相如传》曰:“(司马相如)以訾为郎。”说明文、景时期财产标准是选官的重要条件。这种以资产多少作为任官条件的规定也曾有所改变。《汉书#8226;董仲舒传》载:“选郎吏,又以富訾,未必贤也。”鉴于这种情况,确立了太学、察举等一系列选官制度。   3.对年龄的限制   汉代选官有一定的年龄限制。汉初,天下初定,吏员少缺,年龄限制不甚严格,《文献通考#8226;选举考》:“汉兴,萧何草律曰:‘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吏。’”既是学童,年龄不会太大。此后,选官的年龄限制在“傅籍”,即始将姓名着于户籍,一般为17~23岁,有时亦有特殊规定。《后汉书#8226;胡广传》:“时尚书令左雄议改察举之制,限年四十以上。”对有茂才异行者,则“不拘年齿”。??r??   4.选官上的特殊规定   除一般性的选举法规外,在选举时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汉书#8226;扬雄传》:“前郡守以(王)青身有金夷,竟不能举。”本注曰:“夷,伤也。”身体伤残者是难以做官的。汉以“孝”治天下,官吏要服丧三年,《汉书#8226;扬雄传》应劭注:“《汉律》以不为亲行三年服,不得选举。”元初年间(114~119),“邓太后诏长吏以下。不为亲行服者,不得典城选举”。??s??这些规定在选举时都倍受重视。   (二)选拔方式   汉代的官吏选用制度是汉朝地主阶级为适应封建统治需要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选拔统治人才的政治制度。它以察举为主体,包括辟除、征召、私人举荐,博士弟子课试、任子、功次、纳赀等多种途径。   1.察举   察举,就是考察后予以荐举的意思,是一种自下而上推荐官员的制度。察举是两汉时期选拔官吏最重要的途径。两汉时期的察举可以分成两个阶段:汉武帝以前根据皇帝的诏令来选拔;武帝时期实行郡国岁贡,郡国要常年向中央推荐人才。汉代察举的科目,由皇帝根据需要而定,科目繁多,可分作常科与特科两大类。常科即经常性的科目,一般皆指岁举;特科即特别指定的科目。各科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1)常科   第一,孝廉。孝廉是一种按孝子、廉吏标准察举人才的科目。孝廉之称,《汉书#8226;武帝纪》颜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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