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无处不在》早会晨会观念.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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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无处不在》早会晨会观念

风险无处不在 z 案例一 ?????? 1998年10月1日,投保人招某为自己在中国人寿南海支公司投保“88鸿利终身保险”,保额10万元,指定妻子为受益人。本公司核定后同意承保。99年2月28日下午本公司接到被保险人家属报案,称被保险人招某遇交通意外重伤送院。据调查,被保险人于99年2月28日9时10分,驾驶摩托车从南庄往佛山方面行驶,行至石南线宏丰路口时,与反方向的小货车碰撞,致使被保险人身受重伤。99年3月11日被保险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经本公司核赔部审查,认定属于“88鸿利终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决定按照条款规定赔付保险金额10万元,并无息退还所交保费2200元,合计给付保险金102,200元,保险责任终止。由于被保险人生前有指定受益人,所以保险金给付给被保险人的妻子。 案例二 ???李义(男)与王梅(女)系夫妻关系,婚后二人生育一女孩,取名李霞(现年12岁).李义生前为自己投保了人寿保险.后李义因故去世.李义在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现在李义的母亲和王梅均要求取得保险金,由于协商不成,便讼诉法院.王梅认为作为妻子,又是李霞的母亲,当然有权获得保险金.保险金应首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后,余下部份才能作为遗产由自己、李霞和李母共同继承.李母认为保险金作为李义的遗产,由三人共同继承.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为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应当作为投保人李义的遗产由李母、王梅和李霞共同继承.其中李霞的份额由王梅作为其监护人掌管,直到李霞成年为止.王梅关于保险金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案 例 三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公司 该如何给付保险金? ?  1997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张某。两人独立居家,但在王某的母亲家吃饭。同年5月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二人前去吃饭,遂往二人住处探望,发现二人因煤气炉烧水时火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中毒已身亡。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被保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两天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由于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诸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益权是一项期待权,只有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才转为现实的财产权。本案中被保险人王某与受益人张某同时死亡,他们之间不发生相互继承的关系。故判决10万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保险金的给付应当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可以推定夫妻二人同时死亡,由他们的继承人各自领取一半保险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因为如果保险金由受益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则有悖投保人王某为自己的利益投保的初衷。   本案涉及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对此,我国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我国有关继承法的司法解释中共同死亡的继承原则,是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的,并不能适用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若推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经死亡,保险金就成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种结果,使得保险金可能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没有什么利益关系的人所得,违背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 从国外保险立法来看,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共同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规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1940年制订的共同死亡法案。该法案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该规定体现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的精神,值得我们借鉴。因此,本案按照第二种意见处理更符合保险的精神。 友情提醒: 请事先做好准备,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结论 填写保单受益人时,请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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