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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差异

  一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1.能够对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通常指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2.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相同多方,主要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为了扩大其中某一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比例,或者巩固某一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地位,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采用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3.实施控制的时间性要求,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时间内为最终控制方所控制。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   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除此之外,一般不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二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合并交易。    在税务处理上,将企业合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应税合并与免税合并。企业合并的类型划分不同,所遵循的税务处理原则也不同。根据《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应税合并,是指企业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的合并;免税合并,是指符合一定条件要求的企业,在交易发生时,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仍然按照原计税基础进行税务处理的合并。 三、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原则与税务处理原则的差异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   3.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原则   在税务处理上,除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原则有一定的一致性以外,其他企业应将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作为不同的纳税主体对待。  十、劳动保护支出在会计处理上,企业的劳动保护费支出在“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劳动保护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劳保费支出,一般可以据实扣除。《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本地区企业劳动保护支出扣除的控制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的地理环境、气候特点等因素确定。为了防止企业利用不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避税,一般把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支出,除从职工福利费用中支付的以外,一律视为工资、薪金支出。    十一、营业机构内部往来的处理   不得税前扣除 十二、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在会计处理上,业务招待费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十三、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会计处理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第四部分 特殊业务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第一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一、基本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差异分析:税法不需要区分货币性资产交换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即无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的比例是多少,税法均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进两笔业务进行处理。如果会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未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则应当相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会计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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