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论“混淆可能性”
论“混淆可能性” 彭学龙 【专题名称】民商法学【专 题 号】D412【复印期号】2008年04期【原文出处】《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西安)2008年1期第130~143页【作者简介】彭学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法学博士。(武汉 430073) 作为商标法中的基本范畴,“混淆可能性”既是侵权认定的主要标准,又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尺度。实际上,对于大多数商标来说,其权利边界都取决于“混淆可能性”;即便是驰名商标,要确定其保护范围也离不开这一基本范畴。尽管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要条款却避开了“混淆”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混淆可能性”的基准性地位,误导商标执法司法。《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在即,我国立法机关应遵循商标法制的运行机理,以“混淆可能性”为基准重构商标侵权规范和审查(评审)规则。As one of the basic categories in the trademark law,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acts as not only the main criterion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but also the important yardstick in trademark registration system. In fact, for most trademarks, the extension of the owner right lies on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even the protection scope of the well-known mark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basic category. Unfortunately, the main elauses in China current law never mentions the concept of confusion, as a result the benchmark status of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is somewhat weakened.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review China trademark infringement system and registration rules on the basis of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关 键 词】“混淆可能性”/商标法/基本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草稿》likelihood of confusion/trademark law,/basic category/revision draft of China Trademark Law ????中图分类号:DF5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914(2008)01-0130-(14)????商标最原初同时也是最基本的功能,就在于标示商品出处①。与此相应,商标法则旨在确保企业商标的可区分性,防止消费者混淆。本文主题“混淆可能性”则是建立在“混淆”概念基础上而又与之有别的一个独立范畴,意指由于在后商标的存在,具有一般谨慎程度的普通消费者乃至社会公众,极有可能误认为其所附着之商品源于在先商标所有人或与之有关②。作为商标法中的基本范畴,“混淆可能性”既是侵权认定的主要标准,又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尺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主要条款却避开了“混淆”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混淆可能性”的基准性地位,不利于商标法的正确适用。本文希冀为还原“混淆可能性”的本来面目、促进我国商标法制的完善尽绵薄之力。????一、语义辨析:“混淆可能性”与“混淆之虞”????追根溯源,“混淆可能性”系英文“Likelihood of Confusion”的汉译。“Likelihood of Confusion”起初只是英美商标法中的术语,后来逐渐被国际公约接纳,最终演变为国际商标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范畴③。在汉语世界,“混淆可能性”一词只是中国大陆学者的通译,[1][2]在台湾省,商标界更多采用“混淆之虞”的译法④。[3][4]表面看来,“虞”也含有“可能”之意,两种译法含义相同,细究起来却未必尽然。????(一)“Likelihood of Confusion”的准确含义????撇开混淆的具体类型和内容不论,要准确把握“Likelihood of Confusion”,关键在于弄清“Likelihood”的确切含义。一般认为,“Likelihood of Confusion”与“Probable Confusion(很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