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欧盟香蕉案
1990年欧共体香蕉市场供货来源 欧共体内部及其海外领土 21% 非、加、太地区(即《洛美协定》受惠国) 18% 中美洲和南美洲国家(“美元香蕉”) 61% (原产于拉丁美洲国家或地区的香蕉因为产量丰富、质优价廉,在欧共体市场中长期占据优势竞争地位。) 第一香蕉案(Banana-I) 20世纪50年代后期,欧共体与ACP国家中的几个前欧洲殖民地国家(《洛美协定》受惠国)建立了优惠性的贸易安排,其中包括免税进口这些国家的香蕉,目的在于使这些香蕉与来自拉美的香蕉相比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 1992年,拉美国家(包括哥斯的黎加、哥伦比亚、尼加拉瓜、危地马拉和委内瑞拉等)首先利用GATT争端解决程序对欧共体的香蕉进口体制提出异议,宣称欧共体对于香蕉的进口制度违反了GATT规则。 应这些国家要求,GATT理事会成立了专家组来审理此案。专家组于1993年6月3日裁决,欧共体的配额体系违反了GATT第1条和第11条的规定。 但由于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要求全体缔约方(包括败诉方在内)“一致同意报告的通过”,导致第一香蕉案的裁决由于欧共体和ACP国家的阻挠而未能正式通过。 第二香蕉案(Bananas-II) 在第一香蕉案之后不久,欧盟理事会通过了“EEC第404/93号规则”(regulation),整合了欧共体成员国的香蕉进口监管模式,并成立了香蕉共同市场组织(Common Market Organization, 下称“CMO”)。目的在于保护共同体内蕉民的收入,确保欧共体对非、加、太国家特惠措施的实现,对不同原产地的香蕉保持合理配额,防止因价格和成本差异而过分依赖某一来源的香蕉。 香蕉共同市场配额体系 解决过程 中美洲各国针对欧共体进口的分销体制及配额、关税等存在的歧视性做法先后诉诸GATT争端解决机制。欧共体表示愿意与申诉国谈判,以求达成和解。欧共体与非、加、太国家共同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希望理事会根据总协定第25条第5款(P54)授予豁免。年底,缔约方全体大会授权欧共体豁免最惠国待遇的义务。豁免条件是:《洛美协定》签字国必须每年向GATT提交年度报告,当其他国家提出异议时,欧共体必须就优惠待遇产生的问题进行协商或解决纠纷。 第一和第二香蕉案均未能使欧共体改正其有关香蕉进口体制措施,美国及若干拉美国家在WTO成立后,继续寻求问题的解决。 第三香蕉案(Bananas-III) 1996年5月8日,世贸组织成立DSB(Dispute Settlement Body)专家组。 专家组结论认为,《洛美协定》可以使欧盟免除GATT中“非歧视数量限制”的义务,但其香蕉进口许可证制度及分销体制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超出“洛美豁免”的范围。第二年,欧盟表示愿意接受相应裁决,修改其香蕉进口体制。 进一步的纷争 1998年7月20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第1637/98号规则,对原有的404/93号规则中受到争议的措施进行了修改,但对香蕉的进口管理依然以关税配额为基础。此外,欧共体委员会于1998年10月28日通过了第2362/98号规则,对1637/98号规则中的某些执行细节做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和部分修改。上述两个规则均于1999年1月1日生效。 许可证分配方法(404/93号规则) 美国和其他申请国认为欧共体关于香蕉进口、分销和销售的新制度只是对原有规则换汤不换药的修改,仍继续保留了原制度中的歧视性。 而欧盟则表示已竭尽权利,做到了既履行《洛美协定》义务,又满足了WTO的要求,是两方面折中的最好结果。 双方由此开始了进一步的纷争………… 1999年4月,在专家组的讨论报告结论中,专家们也认为欧盟新体制并未完全克服旧香蕉体制的缺陷,依然有超越世贸组织授权范围,不恰当使用数量限制和过分偏袒非、加、太国家之处,违背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最后,专家组报告获得通过,欧盟也表示不再上诉。 解决 1999年9月6日,欧盟对外承诺:欧盟将在了解争议,确保对非、加、太国家承担义务并竭尽一切努力避免新的国际贸易争端的三大基础上,最迟于2000面遵照WTO裁决和要求,完成对香蕉体制的修改。 法律分析 专家小组报告主要围绕以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裁决: 1.《GATT1994》第1条、第3条、第10条和第13条 2.《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1条 3.《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7条 1.(1)《GATT1994》第 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 “各缔约国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其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手续、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于最惠国待遇原则。一缔约国对原产于或运往任何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