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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释看不懂的CPA《经济法》名词
小案例解释看不懂的CPA《经济法》名词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例如,2004年5月1日,甲委托乙以每瓶20~30元的价格去买商品,但在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商品的数量。5月3日,乙代理甲以甲的名义和丙商店签订了合同标的额为2500元的商品买卖合同,丙商店于当日向甲送货,但甲拒绝付款。在本案中,甲对乙的授权属于“授权不明”,因此被代理人甲应当对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代理人乙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如果甲拒绝付款,丙商店可以要求代理人乙支付2500元的货款。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代理人甲进行追偿,因为被代理人承担“最终的”合同责任。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例如:甲授权A购买一台设备,要求价格在20~30万元之间,同时乙授权A为自己销售生产的设备,要求价格不得低于20万元,恰巧的是,甲就正好需要乙生产的这种设备,那么A既代表甲,同时又代表乙,他代表甲购买乙的设备,又代表乙将设备卖给甲,这就属于代理双方进行同一民事行为。法律之所以规定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目的是为了防止代理人的行为损害到被代理人双方的利益。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如果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能够偿还企业的债务,就用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进行偿还,如果不能偿还的,不足的部分是由投资者来承担的。因此说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例如:甲投资设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乙,乙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乙企业因经营的需要,可以和丙签订了购买100万元的原材料合同,乙和丙签订购买原材料的合同这个行为说明乙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如果乙不能偿还丙的100万元,那么不足的就应该由投资者甲来承担。这就是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来讲,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那么不足的部分,合伙人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假设甲乙丙三人投资设立A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现有资产为10万元,合伙企业欠丁债权人16万元,那么10万元的资产偿还债务后,还有6万元没有偿还,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丁可以要求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例如,丁可以直接要求甲合伙人清偿全部的6万元,甲不可以拒绝,甲承担了责任后,可以要求乙、丙承担自己应该各自负担的部分。丁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个合伙人要求清偿,例如:丁可以分别要求甲、乙、丙各自偿还2万元,甲、乙、丙均不能拒绝。股东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名册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公司登记的事项保持一致,但是,在出现股东转让出资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股东名册记载与公司登记记载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对此,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保持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间的一致性。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或者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即第三人通过受让出资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如果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的,不能主张该第三人的股东资格无效。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掌握该规定:(1)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5%,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产生的,如果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5%不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产生的,那么不适用该规定。(2)信息披露的期限和时间按照该规定,投资者应当在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5%的当日开始,3日内公告持股信息。(3)禁止买卖股票的期限按照该规定,投资者应当在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5%的当日开始,3日内公告持股信息,在公告期限的3日期限内,不得在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披露时的内容和投资人的真实持股信息有出入,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例如:某战略投资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甲上市公司股票,2006年5月1日时达到了5%,根据规定,应该在当日起3日内履行报告、通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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