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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第九章

本章重点提示: 1.犯罪主观要件的概念 2.犯罪故意的概念及内容 3.犯罪过失的概念及内容 4.意外事件的概念和特征 5.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 第一节 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一、犯罪主观要件的概念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过失(又称为罪过),还包括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犯罪主观要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是心理态度 (二)犯罪主观要件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心理状态 (三)犯罪主观要件是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特征 (四)犯罪主观要件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二、犯罪主观要件的意义 1.犯罪主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2.犯罪主观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 3.犯罪主观要件对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重要意义。 4.犯罪主观要件对区分重罪与轻罪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的故意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属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方面的因素,亦称意识方面的因素;二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意志方面的因素。 《刑法》第14条明文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有以下重要特征: (一)在认识因素上,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所谓认识因素,又称意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乃至后果的辨认。 对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应当着重探讨和明确以下几点: 其一,如何理解明知的内容? (1)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即对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 (2)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对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内容与性质的认识。 (3)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 其二,犯罪故意内容是否要求包含违法性认识? 所谓违法性认识,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一般法规范或者说抽象意义上的法的认识,相对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这一事实判断而言,它属于价值判断范畴。 我们认为,按照法律的规定,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显然是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及行为结果的危害性,而没有再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结果的违法性,更没有要求行为人具体认识到自己行为及结果的刑事违法性。这与我国目前广大公民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意识普遍较低的现实相适应。 其三,如何理解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 所谓“会发生”,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要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 另一种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要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 (二)在意志因素上,必须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 所谓意志,是行为人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态度。一般认为,只有故意犯罪的行为人才具有行为意志因素。 所谓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正是行为人通过一系列犯罪活动所易欲达到的犯罪的目的。 所谓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希望、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和不设法阻止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是对结果的是否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 (三)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成立犯罪故意的两大心理因素,它们彼此联系、互相促进形成完整的犯罪故意。 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意志因素是认识因素的发展和犯罪故意形成的推动力,对行为人将犯罪故意变成犯罪行为起着决定性作用,并决定着行为方式的选择与修正。 (二)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明知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三种情形: 1.行为人为了追求某一种危害结果,而放任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就二者的认识因素而言,直接故意既包含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必然发生的预见,也包含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预见;而间接故意则只包含对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预见。 2.就二者的意志因素而言,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地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结果。 间接故意中,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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