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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第七章

本章重点提示: 1.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 2.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 3.危害结果的基本形态 4.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 犯罪客观要件,也称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特征。 犯罪客观要件的特征 (一)客观性(禁止处罚思想) (二)多样性(复杂多样) (三)法定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二、犯罪客观要件的分类 标准:依据犯罪客观要件的各种事实情况是否构成任何犯罪所必须。 (一)必要要件 危害行为(无争议) (二)选择要件 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有争议)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无争议)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一)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根据 (二)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三)犯罪客观要件是认定主观要件的客观依据 (四)犯罪客观要件是影响刑罚的重要因素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危害行为的概念 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即受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 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 有体性 有意性 有害性 违反刑法规范性 不属于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 缺少有意性的行为 1.反射性动作 2.睡梦中的动作 3.精神病人的行为 4.身体受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缺少有害性的行为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行为 缺少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如刑法13条但书的规定 (二)不作为 1.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的行为。 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一,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2.不作为的分类 标准:不作为是否成为构成要件的内容 (1)纯正不作为 刑法规范将不作为规定为构成要件的内容的犯罪,如不解散罪、不退出罪等。 (2)不纯正不作为 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刑法规范以作为方式为构成要件内容的犯罪。例如,由于母亲不给婴儿喂奶,致婴儿死亡,构成不作为杀人。 (三)关于持有问题 所谓持有,是指对某种物品的实际控制状态。(一种独立的行为形态) 我国刑法已经规定了以下持有型的犯罪: 如第128条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第172条的持有假币罪, 第282条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第348条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三、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 1.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果; 2.将发生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的既遂标准; 3.将发生某种现实的危险结果作为构成某些故意犯罪的既遂标准; 4.将造成某种严重危害结果作为构成过失犯罪的标准; 5.将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划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6.将造成某种严重的结果作为提高法定刑或从重处罚的根据。 四、危害结果的地位和作用 (一)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一切结果犯、危险犯的既遂构成均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要素;而未完成形态犯罪及行为犯的犯罪构成中不要求危害结果。因此,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非共同要件。 (二)危害结果的作用 危害结果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作用: 1.危害结果影响定罪 (1)危害结果是判断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2)危害结果是区分犯罪的基本形态与加重或减轻形态的重要界限。 (3)危害结果是区分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重要标志。 2.危害结果影响量刑(立法、司法) 第四节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内在关系。 (一)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的统一性 1.客观性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3.因果关系的顺序性 4.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独有特征 1.内容的特定性 刑法因果关系只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其他均不属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研究之列。 2.刑法因果关系的法定性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内容是刑法规定的。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具体形式 (一)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 标准:危害行为是否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内在根据。 (二)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 标准: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联系的远近。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地位和作用 观点: 刑法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要素。 理由: 刑法因果关系的作用是重要的,没有刑法因果关系,就没有刑法的危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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