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论文: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侦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影响及对策.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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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论文: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侦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影响及对策

非法证据排除论文: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侦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影响及对策 摘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现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强化和完善,它的实施给职务犯罪案件侦办工作带来了运用讯问谋略、政策教育被视为诱供、刑讯逼供,证人出庭翻证,侦查人员出庭质证的系列风险。为此,我们必须转变侦查人员的司法价值和办案理念,创新侦查方法、提高侦查技能,加强侦诉衔接和侦审沟通。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 职务犯罪 刑讯逼供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规范侦办职务犯罪案件,有力惩罚犯罪和充分保障人权方面均发挥着重 一、《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强化和完善 现行刑事诉讼法以禁止性规范的形式,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实践效果不佳。与既有法律规范相比,《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强化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了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及效力。(1)明确了刑讯逼供的对象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2)将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纳入非法言辞证据的范围。3)“引诱、欺骗”手段不再被罗列入非法方式中。对通过引诱欺骗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一概予以排除,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违规取证的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作出排除、部分排除或者不排除、的决定。 2.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根据《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3.明确了公诉方对被告人供述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4.制定了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规定》第14条:“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条规则填补了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空白,改变了仅仅把非法讯问作为对象排除,而是根据非法取证行为对公民权益侵害的严重程度确立排除后果。 (一)运用讯问谋略、政策教育被视为诱供、刑讯逼供的风险 查清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是讯问活动的主要任务。讯问具有较强的对抗性,整个过程有别于一般的“提问—回答”模式。讯问不仅强调方法的隐蔽性,而且也讲求手段的谋略性。从法理而言,讯问中的非法取证手段当然包括胁迫、利诱、欺骗等其他不正当方法,但它们与讯问策略之间很难有清晰的界限。后果警讯与非法威胁、事实迷惑于欺骗讯问、正当的利益诱惑与引诱讯问很难去明晰与区分。而随着《规定》的出台,一些通过惯用、正当的讯问谋略方法而取得的口供被作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且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庭前、法庭辩论前都可主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这给对口供仍有较强依赖性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证人出庭翻证的风险 证人翻供主要出于以下几种原因:一是证人与犯罪嫌疑人关系亲近,担心外界对本人的不利评价;二是因某些利益因素经不住经不住劝导或胁迫而出庭翻供;三是证人本身为涉案人员,为明哲保身而翻供;四是先前证言系在侦查人员的逼迫下作出。由于《规定》第一条对证人证言的排除情形仅作了模糊表述,使得证人翻证的风险增加。一般而言,证人在侦查阶段的作证环境相对封闭,对侦查机关的配合度较高,然而一旦出庭便会更多地顾忌上述因素,导致出庭陈述内容与先前的不一致,由此对被告人最终定罪量刑带来较大的不确定因素。 (三)侦查人员出庭质证的风险 《规定》第7明确规定,院对非法证据,特别是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公诉人必须通过提交讯问笔录、播放录音录像、传唤其他在场人员等方式证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合法取得,仍无法证明的,可以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这无疑对侦查审讯工作提出更高的规范要求,如侦查人员在在讯问或询中有无向对 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应对措施 (一)转变侦查人员的司法价值和办案理念 1.确立“保障人权”的理念。侦查人员需要转变旧有观念,寻求正当合法的途径取证,运用 2.树立可采性的证据观。以往侦查人员在搜集证据时注重证据是否达到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忽视证据能否为法庭采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势必要求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树立一种证据能否被采纳的观念,注重证据的可采性。 3.重视间接证据和再生证据收集和运用。大多数职务犯罪案件,往往难以获取有效的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尽管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它可以与其他证据串连起来,形成证明犯罪的证据锁链。再生证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二)创新侦查方法,提高侦查技能 1.提高审讯、询问的能力。(1)规范审讯行为。首先,在讯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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