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操作流程.docVIP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操作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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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操作流程

关于印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管理办法》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操作流程》的通知 各分行、直属分行: 为更好地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规律,满足个人按揭购房的多元化需求,积极推进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发展,扩大业务市场份额,特制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管理办法》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操作流程》。 本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为统一的整体,各分行、直属支行应一并予以执行。本办法及操作流程未及事宜,未经总行同意,各分行、直属支行不得操作。在此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及操作流程有抵触的,以本办法及其操作流程为准。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请各分行、直属支行尽快组织相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并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严格遵照执行。 各行在开展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时,应同时关注以下方面: 市场环境 适合大力发展二手房贷款业务的地区,应主要具备以下条件:当地二手房交易量增长较快,市场潜力大;二手房市场软、硬件环境较成熟,市场相关法规、制度较完备,政府职能部门已建立房产交易中心,提供相应交易平台,对过户、抵押登记等实现归口管理。 房产定位 各行主要支持的按揭房产,应地理位置优越,有一定规模,小区整体规划合理,物业管理成熟,周边生活设施便利的生活社区。以支持中、高档“住宅房”按揭业务为重点与主导方向。中、高档房贷客户是我行潜在的理财优质客户,也是开展交叉销售的主攻目标之一。 业务受理模式 各行应主要通过与房产中介机构的合作来拓展二手房贷款业务,尽快建立与优质房产中介机构的合作关系,拓宽有效销售渠道来加速业务增长;对于直接交易的客户,各行在提供融资、结算服务同时,应注重积累优质客户,积极开展交叉销售。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管理办法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操作流程 附件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展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规范个人二手房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可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个人住房(不包括商业、商住或综合类用房)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授权办理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合作中介管理 第四条 二手房中介公司与我行开展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合作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50万元(含)以上; (二)公司月业务量在300万元(含)以上; 门店数超过5个(含)(贷款服务公司除外); 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二手房评估公司与我行开展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合作的,应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第条 申请个人手房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四)借款人的职业和经济收入稳定,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二手房贷款时,应填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件、户口簿; (二)《房地产买卖合同》; (三)首付款证明; (四)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五)所购二手房的《房地产权利证明》; (六)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等非商品房上市,需提供有关部门准予上市交易的文件或批准证书; (七)房龄在5年(含)以上,或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在50%以上,或贷款人认为房屋价值需评估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贷款调查人须亲自约见借款申请人,就其购房与借款情况与借款人进行谈话,填妥谈话记录、评定借款人资信等级。调查人需了解借款人、所购房屋、开发商等基本情况,鉴别借款人真实身份及其购房和借款行为的真实性,告之借款人其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调查内容包括: (一)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购房交易是否真实; (三)借款人职业和经济收入是否稳定,是否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的抵押物是否足额有效;抵押物共有人是否出具了同意抵押的书面授权文件; (五)所购房屋权属是否明晰,是否未设定其他抵押权利; (六)通过相关部门核实所购房屋的出租情况; (七)所购房屋经确认的评估价或实际交易价是否合理; (八)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等非商品房是否符合上市条件或履行了合法批准程序; (九)所购房屋是否未被政府列入拆迁公告或城市改造规划范围; (十)贷款成数和期限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十二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调查人按相关规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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