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检查规定 .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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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检查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检查规定 1、质量事故发生后,应按“三不放过”原则,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2、一般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后实施。由建设单位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重大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会同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监理、试设计、运行管理及施工单位共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研究提出处理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施工单位实施。并将事故调查及处理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核查。事故处理后,应按照处理方案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测和评定。 4、质量事故处理后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合格标准。(工程质量:反映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技术、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9号 ??【发布日期】1999-03-04 ??【生效日期】1999-03-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9号)   现发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恕诚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 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有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理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二、事故分类 第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确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 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项。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附录。               三、事故报告  第九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   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并抄报水利部。   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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