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间接股权转让案例介绍(江苏国税)扬州诚德钢管有限公司原始资料初步.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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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间接股权转让案例介绍(江苏国税)扬州诚德钢管有限公司原始资料初步

江苏间接股权 转让案例 江苏省国税局 大企业国际处 主要内容 案例背景 间接转让情况 调查分析过程 启示与思考 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7.3 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7.11 境外投资方名称变更 2008.9 间接转让情况 间接转让后股权结构 调查分析过程 2009年初,潜在的收购者来考察扬州A公司,该地国税局通过与政府部门沟通,获得了该公司的外方股权有可能转让的线索。 调查分析过程 积极与扬州A公司的财务人员和高管联系,了解该公司股权可能被转让的形式。 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汇报,寻求政策支持。 持续监控,说服中方积极配合调查。 调查分析过程 调查分析过程 审核股权转让协议 调查分析过程 审核其他资料 调查分析过程 外部佐证资料 我们从外网了解到拥有香港S公司100%股权的美国S公司是一家美国上市公司,2010年1月14日其网站新闻宣布收购扬州A公司49%股份交易已经完成,新闻稿件中未提及香港A公司。 调查分析过程 初步结论: 香港A公司为无实质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境外投资方K公司转让香港A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转让扬州A公司,该间接转让行为规避了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启示与思考 1、及早获取信息是基础。 信息的及早收集对于股权转让所得非居民税收管理较为重要,特别是间接转让我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启示与思考 2、抓住线索、讲究策略是关键。 税务机关要及时采取措施,介入调查;同时,要注意策略,取得多方的理解配合,才能把本应属于我国的税款征缴入库。 启示与思考 3、持续监控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控股的企业。 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的目的实现增值,所以应持续关注有这些投资的企业股权的变化。 启示与思考 4、在执行698号文的实践中,我们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和争议值得进一步研究: (1)对企业股权间接转让行为的定性。 (2)如何防止税务机关利用公权滥用698号文值得研究。 * * 1 2 3 4 扬州A公司是一家从事大口径无缝钢管及相关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的公司,注册资本1.6亿元人民币。 案例背景 2007-2009年销售收入 13.65亿 2007年 30.62亿 2008年 20.57亿 2009年 2007-2009年税前利润 3.99亿 2007年 10.34亿 2008年 5.84亿 2009年 2007-2009年各项税金 9196万元 2007年 15973万元 2008年 30940万元 2009年 张先生 扬州A公司 100%控股 张先生 扬州A公司 51%股权 开曼K公司 49%股权 扬州A公司被间接转让之前,其公司投资方发生过两次变更,对应着两次股权转让: 张先生 扬州A公司 51%股权 开曼K公司 扬州A公司49%股权 香港K公司 100%控股 张先生 扬州A公司 51%股权 香港K公司 49%股权 香港A公司 更名 开曼K公司 100%控股 开曼K公司 100%控股 开曼K公司 香港A公司 扬州A公司 香港S公司 转让香港A公司100%股权 49%股权 美国S公司 100%控股 香港S公司 香港A公司 扬州A公司 49%股权 美国S公司 100%控股 100%控股 获取信息 取得多方配合 2009年12月,总局下发了国税函[2009] 698号文,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行为进行了规范,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向扬州A公司及其股东发送该文件及相关的税收政策,做好政策宣传。 调查分析过程 政策宣传 初次 约谈 2010年1月29日,主管税务机关与扬州A公司49%股权的实际控制方代表及其税务代理人进行首次接触,初步了解交易情况和交易实质,并要求其提供698号文规定的资料。 开曼K公司认为该笔股权转让所得在中国没有纳税义务。 调查分析过程 经分析,该笔间接转让符合698号文第五条要求提供资料的间接转让的条件,香港对其居民的境外所得不征税,按698号文要求,开曼K公司应提供文件所列的相关资料。 2月初,主管税务机关向开曼K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根据698号文件提供相关资料。 要求提供资料 迂回 策略 2月初,主管税务机关向股权转让的受让方香港S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扣缴义务。 香港S公司回复:交易于2010年1月14日完成;若涉及纳税义务,根据其与开曼K公司的协议,应由开曼K公司履行。 开曼K公司迫于香港S公司方面的压力,开始配合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借助购买方施加压力,取得成效。 调查分析过程 收集 资料 2月16日,税务机关收到开曼K公司提交的三份文件: 1、与香港S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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