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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

主 讲: 周松艳;本章重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产生背景;案例一;各方观点; 案例一: 某建安公司的某业务员向王经理汇报,称自已保管的已加盖了公司印章的一份空白合同不填与公文包一起丢失。为防止拾得人利用此合同,王经理立即让该业务员以公司的名义在当地的晚报上刊登了此空白合同遗失作废的申明。但事隔不久某电气设备供应商找到王经理,声称一个月前一姓李的人以王经理公司的名义与其订立了购买价值二万元电气设备配件的合同,李某取走了货并付现金三千元后,未能按约在取货后十日内付清剩余款项,故现要求王经理的公司履行合同中支付余款的义务。经查看该供应商带来的合同和取货收条,发现合同内容正是在其公司丢失的那份; 空白合同上填写的,同时收条中的签字人李某并不是本公司的工作人员,据此王经理当即以该合同在未填写内容前已登报申明作废,其公司并未收到此合同项下的货物,以及实际收货人并不是本公司的工作人员,公司也未授权李某以本公司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收取货物等为由,拒绝了该供应商的要求。不久王经理的公司即接到了法院发来的应诉传票,原来该供应商因此纠纷状告王经理所在的公司。此案经一审、二审,尽管王经理的公司据理抗辩,法院最终还是判令其向供应商悉数支付一万七千元的货款。 ; 案例二: 某家具厂与某木材公司有多年的木材买卖的业务关系,家具厂曾出函专门委派其供销科一姓罗的业务员与木材公司订立木材《买卖合同》。起初罗某与木材公司所订的合同都履行加盖家具厂印章的手续,后来为图方便罗某以家具厂的名义与木材公司订的合同,虽未加盖家具厂的印章,家具厂也予以认可,只要收到货后即按约向木材公司付款。2001年5月罗某因违纪被除名离厂,不知去向。二个月后的一天木材公司派员上门,称家具厂未按约支付一合同项下的一万余元的木材款,并要求即时付清。家具厂的接待人员纳闷厂里未曾收到此款额的木材,怎会飞来此笔债务?; 一查合同发现此合同虽是罗某以家具厂的名义订立,并收取货物的,但合同上并未加盖家具厂的印章,更为重要的是该合同是在罗某被除名离厂后,以家具厂的名义订立的。据此,家具厂拒绝了木材厂的付款要求,让他们找实际收货人罗某解决问题。不久木材公司同样将家具厂告到了法院,该案同样以家具厂的败诉告终。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合同的要件; 一般来说,表见代理合同的产生与本人的过错有关,例如因为本人管理制度的混乱,导致其公章、介绍信被他人借用或者冒用而订立了合同;本人在知道行为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等。这些都表明本人是有过错的。 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交易的安全性,不至于使没有过失的相对人劳而无获。因此,相对人只要证明自己和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时没有过失,对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合同仍然有效。 ;讨论;表见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如何维权;案例启示;案例反思;电子商务对传统法规的挑战;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定位:探讨因交易手段和交易方式的改变而产生的特殊商事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 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 电子商务法特征 ;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电子商务立法;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亚洲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第一节 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挑战;第二节 电子商务法概述;二、电子商务法的特点 商法性:对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规范 开放性:能容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各种技术和技巧等 技术性:至少包括对电子商务的签名技术、加密技术等技术问题的法制化规范 国际性:适应电子商务面向全球的要求 多重手段性:每一笔电子交易的进行,都必须以多重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区别于传统的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的商务交易。;三、电子商务法的原则 中立原则: 技术中立: 媒介中立:无线通讯、有线通讯、广播、电视、增殖网络等 实施中立: 同等保护:;自治原则: 允许当时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交易规则,这是任何商务交易的基本属性。 3.安全原则: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行 4.功能等同原则: 即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等同于传统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第三节 电子商务立法概况;二、美国电子商务立法 联邦立法:《全球电子商务纲要》(1997.9) 《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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