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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的源流考察与市场路径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的源流考察与市场路径
袁锦秀
内容提要:启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其基本目标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
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的制度性差异。这无疑是解决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问题的又一次难得的
机遇。该文提出: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大背景下.国家应当尽快开放证券市场,使流通股与同股同权的非流通股
特别是国有股。能有效地按照证券市场的游戏规则,在流通、转让中实现其最大的资本价值。
关健词:上市公司 非流通股国有股股权分置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
一、非流通股转让产生的政策背景与源流考察
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4)公司一般不能
1.股份转让的一般性规定与限制 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抵押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照一定 权的标的。
程序把自己的股份让与他人.受让人取得股份成为 2.非流通股产生的政策背景
该公司股东的行为。①我国原《公司法》第143条和新 在证券市场设立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之初,
《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 我国有关政策和行政法规对股份制企业的股权设置
转让。”当然,为了保护资本的真实性和小股东的利 是以持股者的所有制性质来确定。1992年《股份制企
益。②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业试点办法》第四部分规定:“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
转让有一定的限制.这一点各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
具有共性。就我国《公司法》而言,其限制的情形包括 股。根据资产的性质,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和集
以下几个方面:(1)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2)对发体所有投资形成的股份可统称为公有资产股。其余
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我国新《公司法》 的股份为非公有资产股”。对股份制企业的股权结构
第142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按照所有制成分进行划分.体现了当时公有制意识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形态上的僵化。其目的在于维持公有股在股份制企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业中的控股地位,以保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1994年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对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
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我国新《公司法》第142 确了这一做法。1997年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
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继续坚持把国有股份划分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做法。尽管原《公司法》在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股权设置上确立了“同股同权同利”的一般原则。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148条也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但其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 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则由法
①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②张国平著:《公司法律制度》,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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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而1998年制定的《证券法》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
又对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转让问题采取了回避的 比例占50%以上;相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
态度,致使这一问题长期被搁置下来。 一 高于30%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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