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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评核的调适安排(续)申请豁免部分-专注不足过度活跃症(香港)协会.ppt
* 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香港中學文憑考試特殊需要考生特別考試安排及申請程序 2014 年 9 月12日 * 是日簡報流程 申請程序 特別考試安排 校本評核的調適安排 問答環節 * 處理特別考試安排申請 原則 公平、公正 符合有關科目的評核要求 符合個別考生的需要 處理方法 按公開考試委員會指引 由下述委員會/專責小組考慮個別申請: 特殊需要考生事務委員會(學障考生除外) 學障考生事務專責小組 (學障考生) 丙類科目的申請由英國劍橋國際考試部審批 * 申請程序 * 申請程序 對象 於2014/15年度就讀中五及中六而需要 特別考試安排的學生 申請辦法 學校應透過「特別考試安排網上服務」 為上述學生遞交申請 申請日期 2014年9月4日至9月26日 申請指引 可於考評局網頁下載 一般情況下逾期 申請將不獲處理 * 申請程序 – 發放申請結果 考評局收到資料齊備的申請後,會發出確認收訖申請通知書予學校,及列明在網上查閱接獲結果通知書的日期。 預計考生可於12月下旬及1月中旬接獲結果通知書。 學校獲通知申請結果後,應盡快於校內的測驗/考試試行獲批准的特別考試安排,讓考生熟習有關安排。 * 申請程序 – 上訴機制 考生如對申請結果有異議,可於申請結果通知書發出 日期起計四星期內以書面提出覆核: 需附有新的理據/證明文件 由獨立的「特殊需要考生事務上訴委員會」處理 考生會於3月上旬獲書面通知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即個案的最終決定) * 申請程序 2014年9月4日 2014年12月下旬/ 2015年1月中旬 填妥網上申請表及 交齊證明文件 開始遞交申請 發放申請結果 2014年9月26日 結果通知書發出後四星期內 書面申請上訴 3月上旬 公佈 上訴結果 申請程序 – 證明文件 一般要求 須按「申請指引」附有近期由下列機構或人士簽發、有效期至整個考試時段的診斷/評估報告︰ 醫院管理局、衛生署、教育局 註冊醫生、專家或專業人士 例如: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聽力學家、言語治療師、臨床心理學家和教育心理學家等 校內考試特別安排紀錄 * * 申請程序 – 證明文件 (續) 肢體活動能力障礙考生 醫生/專家(例如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的證明 附件3:校內考試特別安排資料 附件6:考生及家長同意書 視障考生 眼科醫生或視光師簽發的醫生證明或驗眼報告 附件3:校內考試特別安排資料 附件6:考生及家長同意書 * 申請程序 – 證明文件 (續) 聽障/語障考生 耳鼻喉科醫生/聽力專家簽發的評估報告 (包括聽力圖) 言語治療師簽發的言語評核報告 附件1(註:持有教育局簽發的聽力報告/言語評核報告者可獲豁免) 附件6:考生及家長同意書 * 申請程序 – 證明文件 (續) 學障考生 附件2:一份由具備專業實務訓練的合資格教育心理學家/臨床心理學家及校長填寫的「評估報告」 於考試前4年內撰寫的心理評估報告 (註:曾於往屆公開考試因學障而獲特別安排的文憑試考生 ,若申請的特別考試安排與往屆公開考試相同,可獲豁免遞交心理評估報告) 附件6:考生及家長同意書 * 申請程序 – 證明文件 (續) 「其他特殊需要」類別考生 由醫生/專家於考試前3年內簽發的診斷/評估報告,列明考生所需的特別考試安排 附件3:校內考試特別安排資料 附件6:考生及家長同意書 延長考試時間:考生須遞交相關醫生/專家的診斷/評估報告,證明其有延長考試時間的需要,而考生於校內考試亦有提供延長考試時間。給予考生的延長考試時間一般不多於25%,並會就所有個案作獨立考慮。 * 申請程序 – 證明文件 (續) 注意事項: 有注意力不足/過度活躍症或自閉症的考生可提供由精神科醫生或具備專業實務訓練的兒科/神經科專科醫生 (例如:兒童體智及行為發展學科訓練) 簽發的診斷報告 曾於小學時期確診自閉症的考生,可提供於中學時期由精神科醫生簽發的診斷報告 * 特別考試安排 原則︰ 按個別考生的特殊需要、診斷/評估報告、 專家建議及校內考試安排的資料作考慮 * 特別考試安排 考試時間的特別安排 延長考試(作答)時間 在考試中途安排短暫休息 (考生在休息時間不能作答) 通常適用於90分鐘或以上的考試 每45分鐘設5分鐘休息時間 聽力測驗的安排 可獲較長的停頓時間 口試的安排 可獲延長備試及/或考試時間 獲安排與特約考生一同應考 * 特別考試安排 使用輔助儀器,例如︰ 聽障考生︰助聽器 視障考生︰點字機、放大鏡 * 特別考試安排 (續) 特別試場/考室 考試程序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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