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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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ppt

* * * * * * * * 規約相關法律問題-(公31) 第31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 規約相關法律問題-(公31)-案例17 可否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於規約自訂不同於第31條之決議人數? 基於社區自治之精神,得於規約為不同規定,訂定較寬鬆或嚴格之標準。 * 規約相關法律問題-(公31)-案例18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31條定額者,如何處理? 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 3 人並 5 分之 1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5 分之 1 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公32第 1 項)。 * 規約相關法律問題-(公31)-案例18-1 承前,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時是否有期限之限制,及重新召集會議仍未達成決議時,可否再依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目前法無明文,且未限制須由同一召集人召集會議。(內政部93年06月10日台內營字第 0930084190 號) 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開會議時,與第一次會議應間隔多少時間?必須在第一次會議結束後,始得為第30條第1項之通知與公告。 * 規約相關法律問題-(公31)-案例19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如何計算? 內政部95年04月0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50801808號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之計算,均係以「出席人數」作為計算基準,並以簽名簿作為第 27 條計算出席人數之依據。 報告結束 敬請指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約與案例研討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資深法務專員 張雨新 * * 規約之意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規定:「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規約應解釋為經一定成數區分所有權人之合同行為,其法律性質類似於勞動法中的團體協約,而且更是一種經由多數合意而形成的自治規章性質,屬於公寓大廈之「居家憲法」。 區分所有權人可以透過集會之方式自行訂定,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即可。 * 公寓大廈是否必須訂定規約? 三安目標 公共安居 公共安寧 公共安全 * 規約之產生 依第28條第1項規定,當公寓大廈建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3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 嗣後,依第31條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決議程序為之,即「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人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通過之決議。 * 與規約相關之條文 第23條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茲以本條例其他條文所訂得以規約規定之事項,整理如下: 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規約規定共用部分費用分擔方式) 第15條第1項,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依使用執照及規約使用之義務) * 第16條第4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維護公共衛生、安寧之義務) 第25條第3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年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召集人任期之規定) 規約之產生 * 規約之產生 第29條第2項,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自律性維護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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