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修文-台北市政府.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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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修文-台北市政府.doc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 七 條 市有財產之管理機關如下: 一 公用財產: (一)公務用財產:以列有單位預算之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 (二)公共用財產:以業務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 (三)事業用財產:以事業機構為管理機關。 二 非公用財產: (一)照價收買土地、區段徵收土地、重劃抵費地及農業區、保護區內 田、旱地目之耕地及該地區之溝溜等地目與農業不可分離之土地,以市政府地政局為管理機關。 (二)保護區內林地、產業道路及水土保持有關土地,以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為管理機關;河川地及保護區內非林地、耕地,以市政府工務局為管理機關。 (三)各種基金取得之財產,以其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 (四)撥用之市有財產,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 (五)其他非公用財產,以財政局為管理機關。 前項未區分管理機關或為二以上機關共同使用,不屬同一管理機關者,其管理機關由市政府核定之。 第 七 條 市有財產之管理機關如下: 一 公用財產: (一)公務用財產:以列有單位預算之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 (二)公共用財產:以業務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 (三)事業用財產:以事業機構為管理機關。 二 非公用財產: (一)照價收買土地、區段徵收土地、重劃抵費地及農業區、保護區內 田、旱地目之耕地及該地區之溝溜等地目與農業不可分離之土地,以市政府地政處為管理機關。 (二)保護區內林地、產業道路及水土保持有關土地,以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為管理機關;河川地及保護區內非林地、耕地,以市政府工務局為管理機關。 (三)各種基金取得之財產,以其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 (四)撥用之市有財產,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 (五)其他非公用財產,以財政局為管理機關。 前項未區分管理機關或為二以上機關共同使用,不屬同一管理機關者,其管理機關由市政府核定之。 一、原地政處更名為「地政局」,爰配合修正第1項第2款第1目「以市政府地政局」為管理機關。 二、原產業發展局所屬大地工程處改隸並更名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爰配合修正第1項第2款第2目「以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為管理機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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