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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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实施权限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申请的审核并报有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四、审批原则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则、合理布局和节约用地原则。 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村民建新房入住后,应当及时拆除废弃旧房,并复垦、复绿。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非基本农田耕地建住宅。 禁止村民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禁止建设区建住宅。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建住宅。 五、审批条件 (一)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二)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三)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住宅地被征收,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四)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六)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六、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 七、申请材料 (一)用地申请(原件1份,村小组负责人签字,村(居)委会签字盖章); (二)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原件1份,村小组负责人签字,村、居委会签字盖章); (三)户主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1份);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复印件1份); (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建房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六)农村建房承诺书(原件1份) (七)属于委托代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八、办理流程 村民向村(居)民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村(居)民小组同意后,报村委同意→乡(镇)国土规建交通环保安监站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办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由村(居)民小组或村(居)民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在当地张榜公布。 九、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十、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制 十一、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无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一)咨询电话:0773-6226709 (二)投诉电话:0773-6221368 十三、办理地点 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服务窗口 兴安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告知书 窗口单位:兴安县国土资源局窗口 项目名称: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 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申报材料:(一)用地申请(原件1份,村小组负责人签字,村(居)委会签字盖章); (二)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原件1份,村小组负责人签字,村、居委会签字盖章); (三)户主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1份);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复印件1份); (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建房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六)农村建房承诺书(原件1份) (七)属于委托代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办理程序:受理 制证 送达 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受理 制证 送达 窗口电话:0773-6226709 投诉电话:0773-6221368 0773-6214168 办公地址:兴安县兴安镇银杏广场文化新城东楼5楼 附件: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流程图 附件: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农户(土地权利人)用地登记申请报所在地国土规建交通安监环保站审查准予受理 不准予受理 先提供有关资料及会同村、 组实地勘查回复理由  填写表格、绘制用地成 宗地图、整理资料 对用地或登记情况公布 当地政府初审并报县国土 资源局审核 报县政府批准 乡镇国土规建、交通环保 安监站领取通知书 农户领取批件  临时用地审批 项目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 二、实施主体 县国土资源局 三、审批对象 (一)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人个; (二)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企业。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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