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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法基础论文:浅议案例教学法在《艺术法基础》课程教学中的运用
艺术法基础论文:浅议案例教学法在《艺术法基础》课程教学中的运用
摘要:为适应艺术市场化的要求,四川音乐学院社科部尝试在艺术院校大学生中开设《艺术法基础》课程。但由于《艺术法基础》课程理论性、逻辑性较强,学生觉得抽象、枯燥乏味,这就要求任课教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案例教学法的价值所在,然后探讨了如何在《艺术法基础》课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艺术法基础;案例教学法;艺术院校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文化艺术市场日益活跃,艺术品交易日趋频繁。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许多中国艺术家步入国际市场,因此有必要了解并适应调整国际艺术市场的各种规则。同时,随着中国国内艺术市场的发展,也有必要建立一个规范艺术市场的发展,以及激励和保护艺术家和艺术作品创作者的法律体系。然而,在我国艺术市场化过程中,许多艺术从业者对于艺术品创作、流通、收藏与修复等环节所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不甚关注或知之甚少,所以常常无意识地侵犯他人的权益或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大多数艺术专业大学生未来将成为艺术从业者,或者文化艺术的创造者、传播者,或者艺术市场的经营者、管理者,他们能否知法守法,并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对我国文化艺术的繁荣、文化艺术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艺术院校大学生必须学习与艺术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主动适应艺术市场化的必然要求。
一、四川音乐学院社科部开设《艺术法基础》课程的尝试
“艺术法”(art law)一词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美欧各国的艺术投资热。“艺术法”并非一部法律,而是关于艺术的多部法律规范的统称。[1] 在欧美许多国家,艺术法教育广被重视。20世纪90年代欧美各国的很多艺术院校就已把艺术法这门课列入了正规教学计划当中。美国、英国、瑞士、澳大利亚等国也纷纷建立了专门艺术法研究机构,并在大学开设相应课程。
中国的艺术法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从艺术法的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方面看,艺术院校一直走在法律院校的前面。最初,中央美术学院校举行了关于艺术法的一系列讲座,其关注点主要限于视觉艺术作品,重点强调的是艺术家的著作权保护。1994年9月起,中央美术学院艺术史系邀请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艺术法专家周林先生主持了一次为期四周的艺术法系列讲座,受到师生们的欢迎,在美术界引起了极大的关注。该系列讲座的内容包括:艺术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艺术家参与艺术市场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合同法的基本理论,以及艺术创作与言论表现自由的关系等。现在中央美院艺术史系已将艺术法课程纳入其教学计划当中,其后有的艺术院校在设置的一些新专业如艺术管理专业也开设了艺术法的专业必修课。但总体而言,我国的艺术法研究严重仍滞后于当前文化艺术产业的发展现状,而我国艺术法研究的滞后又直接导致了艺术法教学实践的滞后。
为了促进艺术法的教学和研究,四川音乐学院在社科部的带头下进行了《艺术法基础》这一课程的教学尝试。《艺术法基础》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包括艺术作品在创作、传播、生产、使用与权利转移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我国与艺术相关的法律法规。《艺术法基础》课程教学的研究目标在于,从一个新的视角、新的层次,探索在艺术院校开设《艺术法基础》课程,建立一个适合艺术专业学生的“艺术法”课程的教学体系,以增强艺术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促使学生在以后的艺术职业生涯中能够结合我国的艺术法律法规,维护自己或者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
从2008至2010学年,四川音乐学院社科部已在全院开设了《艺术法基础》的公开选修课,所有学生都可以自由选报该课程,并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对于没有选修这门课程的学生,则采取不定期举行“艺术法”的系列讲座的形式,使学生了解艺术法这门课程的内容,萌生学习的兴趣。在本阶段的工作中,任课教师结合学生的反馈和教学过程中的得失,对课程内容和结构加以适当调整。当前,四川音乐学院社科部已经编写出一本适用于艺术院校大学生的通用教材《艺术法基础》(徐慧编著,科学出版社2010年出版),同时将该教材应用于选修课教学中。但由于该课程理论性、条理性较强,如果只局限于传统的传道授业的“灌输式”教学模式,就会使学生觉得抽象、枯燥乏味,难以达到教学目的。因此,如何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从而实现《艺术法基础》课程的教学目标,就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此,笔者在《艺术法基础》课程的教学中结合多媒体教学手段,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法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案例教学法概述
案例教学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高等学校法学院在教学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由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朗得尔于1870年前后最早使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之中。自二十世纪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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