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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 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满足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的要求。一般要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生产经营规模、建筑高度、体量及火灾危险性等,合理确定其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一、建筑选址(各类建筑规划建设时,应考虑) (一)周围环境 首先要考虑到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 (二)地势条件 要充分考虑和利用自然地形、地势条件。 (三)主导风向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粉尘的车间、装置等,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都得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最大频率风向)
二、建筑总平面布局 (一)合理布置建筑 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规模、火灾危险性、以及所处的环境、地形、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建筑之间要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以消除或减少建筑物之间及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和火灾危害。 (二)合理划分功能区域 规模较大的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划分生产区、储存区(包括露天储存区)、生产辅助设施区、行政办公和生活福利区等。同一企业内,若有不同火灾危险的生产建筑,则应尽量将火灾危险性相同的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以利于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便于安全管理。易燃、易爆的工厂、仓库的生产区、储存区内不得修建办公楼、宿舍等民用建筑。
第二节 建筑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是一座建筑物着火后,火灾不会蔓延到相邻建筑物的空间间隔,它是针对相邻建筑间设置的。 建筑物起火后,其内部的火势在热对流和热辐射作用下迅速扩大,在建筑物外部则因强烈的热辐射作用对周围建筑物构成威胁。 火场辐射热的强度取决于火灾规模的大小、持续时间的长短,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及风速、风向等因素。通过对建筑物进行合理布局和设置防火间距,防止火灾在相邻的建筑物之间相互蔓延,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并为人员疏散、消防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条件,减少失火建筑对相邻建筑及其使用者强烈的辐射和烟气的影响。
一、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很多,火灾时建筑物可能产生的热辐射强度是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热辐射强度与消防扑救力量、火灾延续时问、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相对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等有关,但实际工程中不可能都一一考虑。防火间距主要是根据当前消防扑救力量,结合火灾实例和消防灭火的实际经验确定的。 (一)防止火灾蔓延 (二)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 防火间距还应满足消防车的最大工作回转半径和扑救场地的需要 (三)节约土地资源 如果防火间距过大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四)防火间距的计算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建,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如为储罐或堆场,则应从储罐外壁或堆场的堆垛外缘算起。
二、防火间距 (一)厂房的防火间距 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1的规定。在执行表2-4-1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相应条款的规定执行。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2-4-1的规定减少25%(见图2-4-1)。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图2—4—1 厂房之间防火间距示意图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以上第2)、3)条的规定。
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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