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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伤保险
1、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
工伤认定申请
5、工伤保险待遇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根据《工商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个月
A、12B、10
C、8D、6
【参考答案】A
7、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全部丧失:1至4级;大部分丧失:5至6级;部分丧失:7至10级。
8、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单位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5)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A、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B、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被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C、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被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D、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个人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参考答案】A
9、针对建筑行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制度
(1)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
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单位要在将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并在项目开工前由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建筑意外伤害险不再是强制性保险
2、由施工企业办理,有总包的由总包企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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