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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制裁框架梳理及扩展
中国刑事制裁框架梳理及扩展摘要:随着犯罪学的发展,以及中国对法治文明的不断探求,中国刑事制裁体系的理论确信和实践运转日显重要。基于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理论的丰富和刑罚内涵的拓展,刑事制裁的框架在中国形成以刑罚处罚、非刑罚处罚和单纯宣告有罪共同构成的刑事制裁体系。犯罪经济学原理奠定了刑罚处罚之外刑事制裁方法的理论基础,其运用是实现刑法谦抑的途径之一。
关键词:刑事制裁;刑事责任;犯罪学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074(2013)01-0103-05
犯罪学与刑法学联系密切。随着犯罪学的发展,刑法学领域取得巨大进展。在我国刑事制裁领域,由于注重犯罪人的不同情况、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和犯罪预防的多层次性,与刑罚处罚相对应的相关刑事制裁手段也应运而生。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中国刑事制裁框架内的具体法律内容并没有全面适用,尤其是刑罚处罚之外的制裁手段在刑法中的法律地位较低,因此,重新审视中国的刑事制裁体系十分迫切。
一、犯罪学发展背景下刑事制裁框架之依据
在19世纪以前,受社会发展的限制,对于犯罪现象的基本研究方法主要依赖理论思辨,因而当时的研究成果并不能切实运用于司法实践。从19世纪中后期开始,在自然科学领域,学者们逐渐摆脱了抽象的理论思辨,重视用实证的方法对相关自然现象进行科学分析,取得了重大的进步。随着社会的进步,自然科学研究方法逐渐推广,以定性和定量的方法研究犯罪的实证犯罪学理论积极吸取统计学、心理学、生物学、社会学等各个学科的研究成果探究犯罪学的相关问题,对于犯罪现象的研讨从宏观、抽象的角度转向微观、实证,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由于研究方法的突破,犯罪学针对犯罪现象的研讨更具操作性,也更可靠,刑法理论在犯罪学发展的背景下有了开放的进展,在完善刑法理论的过程中,针对犯罪人的制裁添注了新的思路,这为刑事制裁框架的确立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
在我国,基于对犯罪现象及犯罪人的冷静考量,刑法根据犯罪人不同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进行处置,因而,刑法对犯罪的制裁手段发生转化,制裁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由刑罚方法扩展到非刑罚处罚和单纯宣告有罪。依据中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非刑罚处罚包括教育手段、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对其运用较轻缓的手段予以制裁。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中,非刑罚处罚就是对免除刑罚处罚的犯罪人,给予刑罚以外的实体上的处罚。单纯宣告有罪的法律依据也源于刑法第37条的具体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基于该法律规定,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可以给予非刑罚处罚也可以不予非刑罚处罚,如果不给予非刑罚处罚,就是单纯宣告有罪。单纯宣告有罪,是一种单纯的否定评价,适用于免除刑罚处罚并且不需要给予非刑罚处罚的罪犯,因而,在司法实践中,由法官单纯对犯罪人的行为进行有罪宣告,不再对该犯罪人予以其他任何刑事否定,这种有罪宣告即是对犯罪人的谴责和处置,在现实生活中也会由于该有罪宣告导致犯罪人被贴上犯罪的标签,因而也是一种承担刑事责任的方法。
二、刑事责任内涵拓展前提下刑事制裁框架之重构
在犯罪-刑事责任-刑罚框架内,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刑事责任是一个抽象概念,刑事古典学派将刑罚作为实现刑事责任的唯一途径,在某种意义上,刑事责任只是一个理论假设,并不具有现实意义。黑格尔认为,惩罚是犯罪人应有的权利,是其自己意志决定的行为,作为自己主张的权利,犯罪人反对权利被侵犯。他的犯罪是对权利的否定,而刑罚是对这种否定的否定,是依犯罪人自身的要求加之于自己身上的。既然行为人自己选择了犯罪,就应该对其给予一种报应,即刑罚。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法学理论也有明显的进步,主要体现在刑罚的内涵不断扩充,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刑事责任理论得到不断充实,刑事责任自身具有了惩罚性,这种惩罚性体现在限制、剥夺犯罪人权益的各种制裁手段上,也包括引起犯罪人在政治上、生活上、名誉上不利的各种方法,因此,刑事责任具有了实质意义即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刑事社会学派认为犯罪人有承担国家刑事处罚的义务,同时也具有要求国家对其予以帮助、矫正、使其早日回归社会的权利,国家对犯罪人有运用制裁手段的权利,同时也担负矫正、教育犯罪人的义务。作为刑事社会学派之代表人物,冯?李斯特就认为刑罚不能仅靠本能的报应,而应当符合必要性和合目的性,刑罚是属于国家的,他希望在并不遥远的将来,国家权力侵害公民法律权利的现象将被消灭。
现代刑法学理论认为,报应刑理论与目的刑理论都有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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