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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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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所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技术性”人才,依据《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生,独立颁发毕业证书,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在办学过程中自觉接受党和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 学院名称为齐齐哈尔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学院地址1: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南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喜庆路1号
学院地址2: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意路170号
第四条 办学宗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立足齐齐哈尔,面向黑龙江,服务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针对地方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类型,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培养“应用型、技术性”人才。
第二章 教育层次及形式、办学规模
第五条 教育层次及形式、办学规模
学院属民办本科普通高校,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经济独立核算。
学院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发展要求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发展全日制本科层次教育为主,专科层次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为辅。
办学规模:到2015年,全日制在校生为7000人,逐年增加本科专业招生比例,减少相应专科专业招生计划,实现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三章 学科门类设置
第六条 学科门类:以工学学科为主,实现管理学、文学、农学等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可提出设置和调整专业要求,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学校自主制定培养计划,选用或自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章 办学性质
第七条 办学性质
学院为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运用民营的体制和机制办学。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社会公益性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不要求获取合理回报。学院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取得办学许可证。学院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权力机构,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报审批机关备案。首任董事长由学院原始创办人曹勇安担任,以后各届由董事会依照《齐齐哈尔工程学院董事会章程》规定推选,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自觉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董事会成员为7至9人,由举办者、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十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学院的发展方向和办学方针;
(二)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及实施纲要,确定学院的办学规模,审查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根据院长提名,决定副院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修改学院章程,审核和批准学院的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和批准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审计学院财务收支;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评估、督导学院的教育教学、管理、科研、科技开发等工作;
(八)审查通过学院院长的年度工作报告,对院长工作进行年度考评;
(九)罢免、增补董事;
(十)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十一)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长职权:
(一)主持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董事会换届大会,提名董事人选;
(三)聘任和解聘董事会秘书、副董事长、总会计师;
(四)依据实际情况实施奖惩权;
(五)在发生特别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学院利益,可对学院事务行使特别裁决和处置权,但事后必须向董事会汇报;
(六)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议事通过董事会会议形式进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责任,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4次。经董事长提议或1/3以上董事书面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三)召开董事会,应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5天前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书面通知应写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以及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四)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董事会实行1人1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时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五)董事会在决议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院长;
2.修改学院章程;
3.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4.审核学院收支预算、决算;
5.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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