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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标准法规讲座

有机-无机肥复混肥料 GB18877-200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2年11月18日发布 2003年6月1日实施 概 念 所谓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是指含有机物质和无机营养的复混肥料。 本标准适用于以畜禽粪便、动植物残体等有机物料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处理,添加无机肥料(化学肥料)制成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外观: 粒状或粉状产品,无机械杂质,无恶臭。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技术指标 总养分 [氮十有效磷(P205)+钾(K2O)],% ≥ 15.0    有机质,% ≥ 20    水分(H20),% ≤10    酸碱度(pH) 5.5~8.0 次要指标:重金属、蛔虫卵死亡率和大肠杆菌指标应符合GB8172的要求 注: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2.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1.0%。 氯离子质量分数大于3.0%,在包装在标明含氯。 项 目 指标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示 国家标准 GB18382-20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1年7月26日发布 2002年1月1日实施 标识定义marking 用于识别肥料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标签定义label(合格证) 供识别肥料和了解其主要性能而附以必要资料的纸片、塑料片或者包装袋等容器的印刷部分。 标识的基本原则 ※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必须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肥料。 ※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用户将肥料或肥料某一性质与另一肥料产品混淆。 标识内容---肥料名称及商标 1、应表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 3、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 4、企业应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标识内容---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 1、肥料产品标准中已规定规格、等级、类别的,应标明相应的规格、等级、类别。若仅标明养分含量,则视为产品质量全项技术指标符合养分含量所对应的产品等级要求。 2、肥料产品单件包装上应标明净含量。净含量标注应采用法定的计量单位kg或吨。 (50或40Kg) 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 1 .单一肥料 1.1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 1.2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下同),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识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02%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的不得标明。 标识内容---养分含量 2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2.1应标明N、P2O5、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表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2.2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15-0-10。 2.3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除外)。 标识内容---养分含量 3 .中量元素肥料 3.1应分别单独标明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含量小于2%的单一中量元素不得标明。 3.2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标明微量元素,应分别标明微量元素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相加。 4 .微量元素肥料 应分别标出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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