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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一般规定 2 第三章 特定对象的确定 5 第四章 私募基金推介 7 第五章 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 11 第六章 自律管理 14 第七章 附则 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 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 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 1 页,共 16 页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 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 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 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 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 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 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 务的机构。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 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 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 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 2 页,共 16 页 第六条 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 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 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 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第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委托基金 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 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 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 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 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第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 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 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 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 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第 3 页,共 16 页 第十条 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 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 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 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 第十二条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 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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