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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初步审查意见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文件(11)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正案(草 案)》《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的初步审查意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按照国家行政许可 调整和我省深化改革的要求,对部分地方性法规涉及行政许可和 执法权的个别条文进行修改,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 《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修正 案草案)。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修 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6月7 日,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省修 正案草案文本后,书面征求了省编办,省人大环资委、农委,省 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和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的意 见。7月11 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委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和 各方面意见进行了研究。经7月18 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将修正案草案提请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现将初步审查意 见报告如下: — —1 一、关于修正的必要性 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过程中,要筑 牢法治保障的基石。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地方性法规 需对照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措施和结合我省深化改革的实际, 对有关规定作相应修改,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 障改革依法、有序进行。 二、关于修正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2013年11月8 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 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取消了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核准”行政审批项目。2014年7月 22 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取消了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职 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据此,应对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做相应修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 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广 东省港口管理条例》已依法对审批程序进行了细化。当前,根据 我省深化改革的实际,需要将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审批机关,由省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批事项业务较为 熟悉,能够接得住、管得好。 修正案草案符合我省实际,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内容切 2 — — 实可行,建议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三、对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为避免产生歧义,在《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的修改内容中,建议将第九条第三款的 “……应当按照原审批程 序办理变更手续”修改为 “……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7年7月25 日 — —3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 (修正案草案修改建议稿对照稿) (黑体为增加和调整内容,斜体下划线为删去内容, 楷体为注释说明) 第九条 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或者 其他工程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立项前向地级以上市人民 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岸线的使用 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等。 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 理部门负责审批。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港口岸 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确需改变港 口岸线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的,应当按照原 审批程序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为避免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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