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pdfVIP

关于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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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见证意见书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4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君嘉股字【2012】JYDZ-05号 致: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指派本所胡礼新律师、黄亮律师(以下简称“君嘉律师”)列席公 司2012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意见书,君嘉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 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君嘉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发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2年8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该次董事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2、2012年8月15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 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3、2012年8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 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 示性公告”);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见证意见书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均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具体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2年8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30 在公司办 公楼四楼会议室(河北玉田县无终西街3129号)召开。公司董事长陆致成先生因 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会议 由公司董事赵维健先生主持。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年8月29日—2012年8月30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8月30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2012年8月29日15:00至2012年8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 员包括: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8月24日,截止2012年8月24日下午 交易时间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共3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53,261,183股,占公司总股本 241,753,049 股的63.3958%。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49,078,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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