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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融资租赁物的登记制度

论我国融资租赁物的登记制度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在租赁期内虽然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只是一种名义上的所有权;承租人虽然不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却实际占有租赁物。融资租赁的这一特点,容易造成承租人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的表象,依照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交付,第三人可依善意取得规则取得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此也是这么规定的。此时,出租人不再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仅能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严重损害了融资租赁交易的安全,这就与融资租赁交易设计的目的背道而驰。 从法理上来讲,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为物权的一种,其变动必须有外部可辨认的表征,才能表露其法律关系,从而避免善意一方遭受损失,保护交易的安全。然而,融资租赁的交易特征已经无法使善意第三人明晰租赁物的权属情况,因此,为了避免融资租赁这一明显的不足之处,有必要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凡按照适用法律只有在符合于公告的规定时出租人对设备的物权才可有效地对抗前款所指的人者,则只有如果符合此种规定时,这些权利才可有效地对抗该人”。公约考虑到各国的物权体系不同,而将融资租赁登记问题留给各国的国内法解决。从现在各国的立法情况来看,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俄罗斯等国家都已建立了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其他一些国家在国际援助项目的支持下也正逐步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我国《合同法》囿于调整范围并未涉及融资租赁登记制度,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也仅对不动产登记做了规定。对于普通动产交易,从交易的便利性出发,以交付推定其所有权。对于航空器、船舶、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的特殊动产所有权登记散见于《民用航空法》《海商法》和《机动车辆管理所》,登记机关为该运输单位的主管部门。除此之外,对于融资租赁交易中常见的工业设备等普通动产租赁物并未规定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制度。 ????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Finance?Corporation)也曾在考察中国租赁业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后,建议中国应当建立全国性的租赁物登记制度。他们认为,登记制度的建立,一则公示租赁物的物权变动情况,防止欺骗性交易发生;二则可以为承租人的资信评估提供更全面的信息。因此,从法理和实践角度出发,我国有必要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面对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这一现实矛盾,在融资租赁业界的呼吁下,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11月利用征信中心启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建设,并于2009年7月20日开始正式使用,其法理基础在于动产担保交易公示制度。这一公示系统登记的对象是除上述特殊交通运输工具外的融资租赁物,主要是机器设备等非耗性动产,实行自愿登记,仅进行形式性审查,同时查询上也相对便捷。 ????现在这一公示系统的主要问题在于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其建立之初的思路就是先形成广泛的登记实践后再推动法律的认可。因此,若司法机关能在审判实践中认可该登记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则我国的融资租赁物登记系统的缺失问题基本上可以解决。 ??2010年09月16日?17:43??中国人民银行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运行一年情况简报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融资租赁系统)于2009年7月20日上线运行,为全国范围内的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登记与查询服务。融资租赁系统上线一年以来,运行平稳,业务处理响应快速,得到广大融资租赁公司用户的认可,登记量和查询量稳步上升,以下是具体情况报告。   一、近四成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为融资租赁系统用户   截至2009年7月19日,融资租赁系统累计注册的租赁公司达到67家,占全国所有融资租赁公司的40%,主要分布在上海市、北京市、浙江省、福建省等省市。   融资租赁系统注册的各类租赁公司中,中外合资租赁公司33家,内资试点租赁公司20家,金融租赁公司14家,分别占租赁公司用户总数的49%,30%和21%。各类租赁公司占比如图所示:   二、登记量不断上升,登记业务覆盖全国17个省市   截至2009年7月底,融资租赁系统累计接受登记11000余笔。其中,自2010年3月开始,每月登记量均超过1000笔,2010年6月份发生登记1564笔,为上线一年登记笔数最多的月份。   系统运行一年以来,已有17个省市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了融资租赁登记业务,其中累计登记笔数排名前4位的省市依次为福建省、上海市、北京市和江苏省。上述4省市的登记笔数累计均超过1000笔。融资租赁系统上线以来,各省登记情况如下图所示:(单位:笔)   登记涉及的融资主体有金融租赁公司、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租赁公司、其他金融机构等。以下是各类机构登记业务的具体情况:   (一)各类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系统里累计发生的登记中,内资试点租赁公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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