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安全管理条例讨论稿.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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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安全管理条例讨论稿

绵阳市工程机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工程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绵阳市境内从事工程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工程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程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工程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保障工程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工程机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 区县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程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工程机械,建立健全工程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工程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工程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工程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工程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 绵阳市经信委、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制度和国绵阳市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工程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十条 工程机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工程机械安全负责。 工程机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工程机械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工程机械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工程机械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工程机械安全。 第十二条 工程机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工程机械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工程机械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三条 鼓励投保工程机械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 工程机械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工程机械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十五条 工程机械销售单位销售的工程机械,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工程机械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机械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工程机械,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机械,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工程机械。 第十六条 工程机械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工程机械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工程机械,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机械。 第十七条 工程机械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工程机械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进口的工程机械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工程机械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进口工程机械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工程机械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九条 工程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工程机械。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工程机械。 第二十条 工程机械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工程机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工程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工程机械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一条工程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工程机械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工程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机械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工程机械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工程机械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工程机械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工程机械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三条 工程机械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工程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工程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的工程机械安全管理人员。承担市政工程相关作业的工程机械运营使用单位。必须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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