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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必要性审查的思考与实践

加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必要性审查的思考与实践?  ——以绍兴市检察院的实践为视角?  摘??要:加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必要性审查是有效防止不当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当前司法实践中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在执法理念、制度设计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为贯彻落实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需要针对这些问题,深入思考和积极探索加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必要性审查的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侦查羁押期限??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践?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由于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将导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间高达数月之久,且随着侦查进程的推进,羁押必要性因素相较于逮捕时可能已经发生变化,因此在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环节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是监督“不当羁押”和“超期羁押”的重要契机。为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在办理延押案件时需要深入思考和积极探索如何审查羁押必要性,通过不断的尝试、纠错与重建,提炼合理有效的操作方法,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一、从一则案例说起?  2013年3月26日,绍兴市检察院收到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袁文勇等6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经全面审查,绍兴市检察院认为该案系村民因相邻土地纠纷引起互相殴斗的刑事案件,虽然涉案人员较多,但案件事实简单、清楚,犯罪情节轻微,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形,故作出不批准延长的决定,同时向提请单位发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理由说明书》。目前,该案的4名犯罪嫌疑人已移送审查起诉,另外2人因犯罪情节轻微未移送起诉。?  根据以往惯例,涉案犯罪嫌疑人在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只要达到规定的人数条件,通常都会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鲜少深入考虑案情的繁简及情节的轻重。但自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推行以来,绍兴市检察院切实转变办案方式,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由单纯的程序性审查扩展到全面的实质性审查,有效改变了以往“有报即延”的现象。2013年上半年,共对7名不符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延长的决定,占提请延押总人数的8.8%。?  在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环节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利于厘清办案期限和羁押期限的界限,实现二者的实质性分离,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在执法理念、制度设计、程序操作以及权利救济等诸多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积弊,由此造成对犯罪嫌疑人的不适当羁押和不必要羁押。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全面分析现阶段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有的放矢地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合理路径。?  二、现阶段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机关“以延代侦”,以羁押时间换取侦查空间?  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目的主要基于取证的需要,而较少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继续羁押必要性。受我国目前存在的“口供中心主义”侦查模式的制约,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依然是侦查人员侦破案件的捷径,“由供到证”的侦查方式使得口供被信奉为“证据之王”。相较于被取保候审后可能带来的阻碍取证顺利进行的隐患,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于看守所中,既能排除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风险,又能给犯罪嫌疑人施加心理压力,有利于侦查取证。在这种显而易见的利弊权衡中,侦查机关常倾向于选择以羁押时间换取侦查空间。?  (二)检察机关“本末倒置”,重程序审查轻实质审查?  在我国?“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中,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中心阶段,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院的审判不过是对侦查结论的审查和确认,由此形成了重配合轻制约的司法理念。在这种主观思想的影响下,检察机关审查“延押”案件往往只是简单的“走程序”、“办手续”,极少会做出不批准延长的决定。客观上,侦查机关在提请延押时仅提供《呈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等文书性材料,没有移送案卷,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及侦查进展等情况无从深入了解和核实,只能根据公安机关自行撰写的文书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对延长羁押期限的监督徒具形式。??  (三)制度设计“严进严出”,逮捕与羁押合一造成“一押到底”、“有报即延”的现象比较普遍?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逮捕直接与羁押相连,其性质和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羁押。逮捕与羁押合一的制度设计造成了一种“严进严出”的现状:即逮捕的条件设置比较严格,而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逮捕,逮捕决定带来的羁押效力自然延伸到后续的侦查、公诉和审判阶段,即使是轻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很难在审判前被解除羁押。由于逮捕与羁押合一,司法审查制度无从确立,羁押必要性实质上被等同于逮捕必要性,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随之变得顺理成章,这必然会造成不适当羁押和不必要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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