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商行为.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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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商行为

传统商法中商行为的特征 1、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2、商行为是营业性行为 3、商行为一般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4、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总结:如何判断商行为 1、绝对商行为无需更多的条件判断,由法律列举。 2、相对商行为要分析是否符合商行为的特征:(1)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 (2)是否商主体所为 商行为的一般规则 ■要约是否承诺的通知义务 《日本商法典》第509条规定:“商人自素常交易人处接受属于其营业部类的契约要约时,应从速发承诺与否的通知。怠发其通知者,视为承诺要约。” 《德国商法典》第362条规定:“如果与商人保持有业务联系的行为人,向处理他人事务的商人提出处理该事务之要约,该商人必须毫不迟疑地对要约予以回答,商人之沉默视为要约之承诺。” 案例 行为人甲在乙银行拥有自己的工资账户,甲委托银行乙为其购买价值十万欧元的股票,银行乙未能履行行为人甲的委托,使其损失了利润,甲能否向乙主张损害赔偿? 1、行为人甲和银行乙之间存在一种业务联系 2、行为人甲委托银行乙为其购置股票,其委托事项属于银行正常业务范围之内,尽管甲事先从未购置股票,这并不超出银行乙本身的经营范围。 3、银行乙的沉默在此则属于要约之承诺,银行乙负有义务为甲购置股票。 甲可基于乙的未履行义务之过失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 ■严格的注意义务 《韩国商法》:“商人在其营业范围内代管物品的情形下,即使未领取报酬,也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 原告李杏英去被告大润发超市购物时,原告将随身携带的黑色皮包一只(内有刚领取的旅游团款4660元和私款650元)、雨伞一把寄存在该箱内,然后进去购物。购物出来后,原告按密码条的提示输入密码,却打不开箱门,便找大润发超市的工作人员。在被要求写下箱内寄存物品的名称及钱款数额后,工作人员用钥匙打开原告指认存物的箱门,发现箱内是空的。 事后原告就此事与大润发超市和大润发公司交涉,未果。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310元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1、原告李杏英不用人工寄存而选用责任自负的自助寄存,说明李杏英不愿将自己的物品交付给大润发超市保管,而只愿使用该超市的自助寄存柜暂时存放。双方当事人就使用自助寄存柜形成的不是保管合同关系,而是借用合同关系。 2、被告大润发超市通过印制“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已经将自助寄存柜的正确使用方法告知消费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事项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3、在此情况下,李杏英既不能证明其确曾将所称钱款放入自助寄存柜内,也不能证明其所称物品的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更不能证明其所称物品的遗失是大润发超市在提供寄存服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造成。 因此,李杏英要求大润发超市和被告大润发公司承担其所称物品遗失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报酬请求权 ■商事法定利率 ■保证的连带责任 ■商事留置权 ■往来账规则(交互计算之特则) 因商人之间或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相约,在进行素常交易时,在一定期限内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总额实行抵销,只支付其差额而发生效力。 1、交互计算的设定 2、交互计算的决算 交互计算设定之法律效力 债权人不再有权单独支配或处分自己的单项债权,债权不再可以通过支付、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实现清偿,不再出现债务迟延。 案例 代理商甲与企业主乙约定,将双方在业务往来中所形成的债务记载入账册,每季结算,实行交互计算,并随结算结果支付差额。交互计算约定后不久,在业务往来中,甲获得了对乙的佣金请求权。 甲能否要求乙在一季届满之前予以债务清偿? 由于甲乙之间存在交互计算约定,在约定期间一季度届满之前,甲在业务往来中形成的债权不能独立,故乙可以拒绝甲关于佣金支付之请求。 交换计算决算之法律效力 1、结算直接导致债务清偿 2、基于结算差额形成新债权,新的债权人可以处分或支配这种结算后所产生的差额债权。 案例 代理商甲与企业主乙订立有交互计算约定,期间届满之后结算,甲获得差额4000马克。 甲可否将其中1500马克转移给丙,其余2500马克由乙现金支付? ■商行为的特殊证明规则 法国民法典1341条:凡是数额超过5千元的民事行为,均应以公证书或私证书方式为之;在证明书作成之后,对与证书内容不同或超出证书内容的事项,行为人不得以证人证之。 法国商法典109条规定:对商人而言,除非法律作出相反规定,否则,商行为应通过各种手段加以证明。 ■商行为的特殊履行规则 违约金 德国:如果民事行为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法官可以自由决定减少其数额,但如果商人承诺支付过高的违约金,则法官不得减少此种违约金数额,因为此种承诺对商人是有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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