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第案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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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第案例

案例分析;两种观点: one:监理单位是发包人的代理人,监理单位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尽管有瑕疵也应作为有效处理。金鹏公司委托的监理公司在竣工报告上签署意见后,金鹏公司未提出异议就使用工程,应视为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 another:监理单位只可审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条件,没有签署竣工验收报告的权利,该验收报告不能作为已经竣工验收的依据。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在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中院认定工程已验收合格,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该查清事实,确定质量问题相应的责任和费用。;1、从合同义务上看,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单位开始审核,但发包人未及时组织验收或验收后未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建设合同99版》32.3款“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经认可”。 2、从法律义务上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该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单位是验收的参与方,发包人是验收的组织方。监理单位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通过接受等事实表示了同意,尽管有瑕疵应作为有效处理。 3、即使监理单位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无效,但是发包方已使用了工程,工程已属于已竣工验收工程。“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发包人无权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TIPS: 1、坚持认为已经申请验收,监理已经确认质量,发包人未提出异议且已实际使用,应视为已经通过验收。 2、要求发包人依约确定并支付竣工结算付款,如经反复协商仍不支付,可提起诉讼仲裁。 3、以后竣工验收时,应尽量督促发包人组织四方验收,规范验收手续。;1992年10月,登高建设与某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99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路基土方工程,1993年9月30日完成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登高建设必须遵守工程项目监理制度,密切配合并执行监理工程师对质量、工期、造价的控制,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分项、分工序的质量检验和决定;凡上工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进行下工序施工,???则监理工程师有权下令停止施工通知,并不计算工程量。 1992年10月1日,登高建设开始施工。之后,登高建设完成了路基土石方和排水涵管工程,但没有做铺筑水泥路面工程。 施工期间,监理、登高建设和开发区管委会定期召开施工现场会,对施工计划、进展、所完工程量及存在问题进行汇报总结,并以会议纪要方式予以记载。同时,监理公司对登高建设完成的工程量及价款以签证和书面方式确认。 监理公司于1992年10月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自成立日起即具有工程项目监理的经营范围,1994年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并批准为甲级监理单位。事实上,92~93年间,监理公司无资质证书。 结算工程中,登高建设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无资质监理人确认的工程量能否作为结算依据发生争议,协商无果,登高建设诉至法院。 ;典型观点: One 监理人作为签证人尽管不具备相应资质,但作为发包人的代理人,其签证确认工程量的行为并不需要资质条件,只要有发包人的授权就可以。监理公司已取得监理资格,且实施工程监理,其监理行为对管委会和登高建设有法律约束力,其签证确认的工程量是工程结算的唯一依据。 Another 监理人作为签证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其签证确认工程量的行为无效。监理单位??施工期间未取得资质证书,其作为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量的行为无效。 ;分析: 1、监理人不具备法定资质,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无效。 2、监理人作为发包人的代理人,其从事监理活动是接受发包人委托,并基于发包人的授权。只要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即使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也不必然导致监理行为无效。“监理人是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力,并且其发出的任何指令应视为已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3、《建筑法》第32条:监理人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实施监督。一般认为,除了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需要相应资质外,像签证确认工程量、工期顺延等监理行为,只需要发包人授权就可,与是否具有资质无关。;只要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无资质监理人作为发包人代理人签证确认的工程量应作为结算依据。;案例;案例;案例;案例;案例;案例;案例;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合同成立形式;合同成立形式;合同转让;违约金定金;违约金定金;抗辩权;要约承诺;要约承诺;要约承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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