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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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深入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构建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合法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坚持行业(职能)优先、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 本市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的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安全隐患治理信息平台和安全生产监管绩效考核信息平台。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具体的指导、协调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分级评定、建立监管台帐、实施监督抽查等各项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相关行业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具体的指导、协调工作由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分级评定、建立监管台帐、实施监督抽查等各项工作。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相关行业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六条 新注册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从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企业集团公司应当组织、指导和督促其属下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已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或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四)歇业停止经营活动满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6000)的。 第十九条 升至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获得省级以上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的; (二)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6000)的; (三)处于B级并且连续两年被评为市级以上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条 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逐级降级: (一)当年发生致人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或者职业危害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有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年度不良行为扣分累计达15分以上的; (三)一年内受到3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四)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信息平台黄牌警告达到3次的。 第二十一条 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直降至D级: (一)发生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职业危害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一年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达4次以上的; (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四)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信息平台黄牌警告达到4次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给予升级的,一年内只能升级一次;被给予降级的,一年内不得予以升级。 第二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作降级或者直降D级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提出申请,并经作出原降级处理的监管部门审查同意,自动恢复原有评定级别: (一)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提交落实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报告的; (二)未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四)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未受到安全生产信息平台黄牌警告的。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级升降情形的,自升降级情形的产生之日起1个月内,由生产经营单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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